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8年度,28號
TPHV,108,勞上易,28,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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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玉婷 
      官怡均 
      莊筱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坤靖五金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蓮秀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靖婕即新立五金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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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靖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