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號
ULDV,108,司,3,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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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文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福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曾文如福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福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福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福塑公司)之清算人,福塑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 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 請人為福塑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 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福塑公司108 年度第1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曾文如於民國 108 年6 月27日出具同意擔任福塑公司簿冊保存人之同意書 乙紙等件為證。又聲請人為福塑公司之清算人,福塑公司已 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8 年8 月6 日函准備查在 案等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 報公司清算人事件、108 年度司司字第15號陳報清算完結事 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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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