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93,9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3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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