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421號
MLDV,108,苗小,421,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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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4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鄭淑君 
      胡伯增 
被   告 范姜心敏
      范姜俊  原住新竹縣○○鄉○○村○○路00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范姜心敏范姜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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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