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456號
TPDV,108,聲,456,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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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石千鈺(原名石文虔、石光晳)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400 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 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 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 號判例 、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400 號聲請迴避事件,業已於民國10 8 年7 月1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經本院調閱前 揭卷宗確認無訛。而聲請人遲至108 年7 月25日始具狀聲請 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 上開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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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