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廖秀萍
兼
訴訟代理人 廖怡燕
被 告 林張月雲
張秋杰
張秋鋕
上列 三人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林桂枝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任慧群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張郭來春
張秋杏
張秋薇
張秋苓
林石謙(即林張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錄(即林張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妘婕(即林張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珠(即林張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紅(即林張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江仟琦(即林張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石謙、林明錄、林妘婕、林美珠、林美紅及江仟琦為被告林張月娥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
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張月娥於本院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 年11 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林石謙、林明錄、林妘婕、林 美珠、林美紅及江仟琦,此有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本院查 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8 月1 日桃市桃戶字第1080009082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7-99 、111-118 頁),且被繼承人林張月娥之繼承人未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 人林石謙、林明錄、林妘婕、林美珠、林美紅、江仟琦承受 及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