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鄭慧卿(即陳碧玉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2 、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3 、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4 、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5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被繼承人陳碧玉持有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數為「1,320 」股,與掛失通
知書所載「1,000 」股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股數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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