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2號
PCDV,108,家繼訴,12,201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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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黃月雲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
被   告 黃阿頭 

      黃國祥 

      黃國慶 

      黃國榮 


      黃國泰 

      黃家麗  (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黃家華  (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黃家惠 

      李美樺 

      黃昭達(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黃靖雯(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黃欣妤(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邱黃寶珠(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黃寶玉(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黃淑卿(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黃淑芬(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黃淑如(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呂黃寶蘭(兼被告黃楊英之繼承人)


      黃美玲 

      黃亞青 

      黃源治 

      邱黃粉 

      廖恩逸 

      廖偉智 

      廖偉勝 

      黃添利 

      黃金來 

      洪海平 


      李佳倩 

      吳怡德(即劉阿漢之財產管理人)


      劉秀珍 


      呂劉阿笑 (遷出國外)

      陳梅桂 

      黃阿平 

      黃文雄 

      黃麗香 

      黃麗花 

      江啓明 

      江和 

      江淑慧 

      江淑真 

      江宏益 


      江宏進 

      江宏達 

      江宏慶 


      江文貞 

      江文英 


      江正雄 

      陳雪娥 

      江建龍 

      江雅芳 

      江雅麗 

      江楊素琴

      黃陳傳 


      張黃碧雲

      黃月霞 

      黃英  

      李黃美 

      黃志雄 

      張阿桃 

      黃俊瑋 

      黃達倫 

      黃天明 

      王黃阿蕊

      黃金生 

      黃素雲 

      黃阿滿 

      黃金春 

      劉政雄 

      劉明榮 

      劉秀英 

      劉秀玉 

      黃武祥 

      黃文祥 

      黃淑華 

      黃瑞華 

      李佳儒 

      李俊輝 

      劉一宏 

      劉秀珠 

      劉惠方 

      莊訓庚 

      莊訓松 

      莊訓福 

      林莊清香

      莊秀珍 

      莊宸姍 

      王劉竹妹

      江文福 


      江文榮 

      江素蘭 

      江淑昭 

      呂江秀教

      江素真 

      江簡琴 

      江美華 

      游韋寶英

      游金鳳 

      游金祥 

      游金德 

      鄭游明媓

      游素珍 

      游阿進 


      游進輝 


      游進忠 

      孫游明琴

      林游秀美

      游淑卿 


      游淑貞 

      游庭惠 


      游鎮宇 

      游宸軒 


      游子佳 

      游銀城 

      謝美秀 

      游偉晉 

      游偉忠 

      游晶晶 

      游進哲 

      游蘭  

      林游阿玉

      邱奕銘 

      邱葵羚(原名邱盈慧)



      邱瑜萍(原名邱明芳)


      邱顯結 

      邱永東 

      邱顯日 

      邱顯時 

      翁邱縀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楊邱彩雲

      吳光男(即被告黃彩雲之繼承人)


      吳嘉峰(即被告黃彩雲之繼承人)


      吳原彰(即被告黃彩雲之繼承人)


      吳嘉容(即被告黃彩雲之繼承人)


      徐盈珠(即被告徐黃阿麵之繼承人)


      徐特士(即被告徐黃阿麵之繼承人)



      徐特銘(即被告徐黃阿麵之繼承人)



      徐特文(即被告徐黃阿麵之繼承人)


      盧忠義(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盧成發(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盧進發(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盧順發(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盧文隆(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蔡盧幸(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盧淑(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盧玉珠(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盧瑄(即被告盧黃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2頁第13行至第15行原為:「又游金城 於100年6月18日亡,其應繼分轉由游銀城繼承,故游銀城應 繼分累計為315分之2。」;應更正為:「又游金城於100年6 月18日亡,其應繼分1/315應由其母親游賴柔繼承,游賴柔 死亡,其應繼分1/315由游鎮宇、游宸軒、游子佳共同代位 繼承1/630,游銀城則繼承1/630;故游鎮宇、游宸軒、游子 佳之應繼分總計應均為1/630,游銀城之應繼分總計應為1/2 10。」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第115號游震宇、第116號游



宸軒、第117號游子佳之應繼分原均為1/945,應均更正為 1/630;第118號游銀城之應繼分原為2/315,應更正為1/210 。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第31號原為:「吳怡德」, 應更正為「吳怡德即劉阿漢之財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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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