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22號
PTDV,108,司促,872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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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陳秀慧於民國92年8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2年8 月12日起至94年8 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7 月5 日止累計106,454 元未給付
  ,其中30,835元為本金;75,53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羅陳秀慧於92年10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
  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0月6 日起至
  94年10月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8 年7 月5 日止累計87,383元未給付,其中29,337元為本金
  ;57,794元為利息;25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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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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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羅陳秀慧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835元│     │7 月6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羅陳秀慧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9,337元│     │7 月6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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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