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88年度,805號
KSHM,88,上訴,805,20000615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О五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莊雯琇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
二О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八四號、移送併辦案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七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部份,均撤銷。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丙○○與其夫李榮農(已於八十三年一月間死亡)於七十四年間,成立凱勝企業 社及鴻煌企業有限甲司,分別以丙○○洪秀心名義擔任負責人,惟實際係由丙 ○○及李榮農共同經營,從事土石買賣及重機械出租等業務。嗣於七十八年底, 李榮農因割除部分腎臟,無法從事粗重工作,致經濟拮据,丙○○與李榮農二人 遂共同基於販賣發票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七十八年間起,以虛設行號,大量 請領發票販售他人為方法牟利,而利用不知其二人係欲販售發票牟利之洪秀心、 蔡李素女吳含笑李黃招治等人名義,陸續設立清偉企業有限甲司(八十年六 月三日以洪秀心名義設立登記,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停業)、統勝企業行( 於七十八年十月九日以李榮農名義設立登記)、誥雲企業有限甲司(於八十一年 九月二十一日以洪秀心名義設立登記,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申請停業)、華群 企業有限甲司(於八十年一月十五日以洪秀心名義設立登記,八十三年八月二十 二日申請停業)、石億企業有限甲司(於八十年二月二日以李榮農名義設立登記 ,於八十三年三月五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許瑞進,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停業 )、石詮企業有限甲司(於八十年六月十一日以吳含笑名義設立登記,八十三年 八月二十二日申請停業),慶詮企業有限甲司(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吳含 笑名義設立登記)、普建企業社(七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丙○○名義設立登記) 、觀鴻企業有限甲司(七十九年四月六日以丙○○名義設立登記,八十三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停業)、傑凱企業社(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丙○○名義設立登記 )等,而自七十八年底起,以上開甲司行號名義向稅捐機關請領發票後,明知上 開甲司行號與發票所載交易相對人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將不實之營業事項,填



製於發票上,製成會計憑證,再連續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七之價格,出售予附表一 所示之乙勵、山川、大華、允良等廠商,及透過有共同販售發票營利之犯意聯絡 之何梁玉釵出售予賴金河趙玉麟作為虛偽進項憑證,幫助廠商逃漏營利事業所 得稅,總計以凱勝企業社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零五萬 三千二百十七元,以鴻煌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一億四千七百八十 六萬三千三百五十六元,以清偉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一億六千四 百二十萬九千二百三十八元,以統勝企業行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二千九百二十 二萬零七百四十八元,以誥雲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三千九百三十 萬九千三百七十四元,以華群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八千二百三十 八萬五千八百七十一元,以石億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六千九百四 十九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元,以石詮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六千八百 四十九萬零六百十四元,以慶詮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八千九百三 十三萬九千九百零四元,以普建企業社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七千二百四十八萬 零一百五十五元,以觀鴻企業有限甲司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一億零四百四十一 萬九千五百六十二元,以傑凱企業社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三千六百六十一萬三 千零八十六元,總計開立發票面額達九億四千八百八十八萬零七十三元,其詳如 附表一所示,幫助逃漏稅捐四千七百四十四萬四千零四元。嗣因自八十三年間起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稽核人員發現丙○○、李榮農經營之上開甲司行號之進項證 明與發票所載營業額差距過大,又申請停業阻礙調查業務而組成鳳沙專案進行調 查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高雄調查站因調查何梁玉釵、謝金抱販賣發票予賴金 河,涉及高雄榮民技術業務中心員工貪瀆案件而清查上開甲司發票遂查獲上情。二、乙○○與何梁玉釵(已判決確定,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係夫妻關係,共同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七十九年間,設立吉財企業行,由乙○ ○擔任負責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領取發票後,明知上開吉財企業社並無實際之交 易行為,竟將不實之營業事項填製於發票上,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以發票面額 百分之七之價格,出售予倚峰企業有限甲司、勝榮營造有限甲司等二十餘家廠商 ,作為虛偽之進項憑證,幫助上開廠商或不特定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開 立發票面額達一千三百五十萬零四百七十六元,其詳如附表二所示,幫助逃漏稅 額為六十七萬五千零二十四元。嗣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高雄調查站因調查何 梁玉釵、謝金抱販賣發票予賴金河趙玉麟,涉及高雄榮民技術業務中心員工貪 瀆案件而清查上開甲司發票遂查獲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航業海員調查站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均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被告丙○○辯稱:我 固為凱勝、傑凱等二家企業社及觀鴻企業有限甲司之名義負責人,然實際經營者 係我丈夫李榮農,我並未參與其事,且本案上開十二家甲司行號均是在李榮農死 亡之前即已設立,大多係由李榮農委託共同被告謝金抱所申請設立,其目的係因 營業額過高,欲分配營業所得,節省稅捐而為,此經共同被告謝金抱供明在卷, 而李榮農確有經營砂石場,並非以虛設行號販賣發票維生,況以卷附之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中所列取得本案統一發票之進貨商之一生大營造有 限甲司為例,該甲司係因標得台灣省交通處甲路局第五工程處所發包之自來水甲 司興建南化水庫代辦南一七九線關山產業道路某段改善工程,而向李榮農購買砂 石級配,並取得本案之統一發票,亦即雙方確有交易之事實,此有工程合約書、 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購買砂石級配之契約書三份、生大營造有限甲司所出 具之購買砂石級配明細表、貨款支付明細以及支票影本、匯款單影本為證,亦即 雙方確有交易之事實,是則我雖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接受高雄市調查站偵訊 時,曾自白與李榮農於七十八年底起,為生活所迫,乃以販售統一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稅為業等情,然實與前開事實不符,且依據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 字第八三一六0一三七依號函所頒布之「營業人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作為進項 憑證申報扣抵之處罰原則」可知,營業人雖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實際上有進貨事實者,進貨部分因未取得 實際銷貨人出具之憑證,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行為罰,另依營 業稅法相關規定補稅或處罰外,並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故 就本案而言,凱勝等甲司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廠商中,倘無積 極證據證明渠等廠商實際上並無進貨事實,自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 稅捐罪相繩,依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七四九號判例要旨,應不構成幫助 逃漏稅捐罪云云。被告乙○○則辯稱:我僅負責在工地工作,至於吉財企業行營 運及使用發票之事,均由我妻子何梁玉釵負責,且何梁玉釵並無販售發票情事云 云。
二、經查: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調查時供稱:「我夫李榮農一直以採取砂石並買 賣為業,七十四年間設立鴻煌企業有限甲司及以我名義設立凱勝企業社(地址 均為高雄縣大樹鄉○○村○○路九十七號)初時皆正常經營,直至七十八年底 ,我夫切掉一腎,不能從事粗重工作,加上三個孩子,其中小兒腦性麻痺,為 生活所迫,乃大量設立甲司,除原有之鴻煌企業有限甲司、凱勝企業社外,尚 有傑凱企業社(址設大樹鄉○○路九十八號,負責人為本人)、清偉企業有限 甲司(址設旗山鎮○○街五巷五弄二號,負責人為我弟許瑞進之妻洪秀心)、 華群企業有限甲司(址設旗山鎮○○路七十七號,負責人為洪秀心)、慶詮企 業有限甲司(址設旗山鎮○○街五巷五弄二號,負責人為李榮農)、誥雲企業 有限甲司(址設高雄市○○區○○路二一0巷一弄十號二樓,負責人為洪秀心 )、石億企業有限甲司(址設高雄市○○區○○路二一0巷十號二樓二室,負 責人為李榮農)、石詮企業有限甲司(址設大樹鄉○○路二五二號一樓,負責 人為我夫二嫂吳含笑)、統勝企業行(址設大樹鄉○○路九十七號,負責人為 李榮農)、普建企業行(址設大樹鄉○○路九十八號),並以販售前開甲司行 號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為業,八十三年一月間,李榮農因故過世,本人為維持 生計及孩子醫藥費,不得已乃以販售前開甲司發票為業至八十三年六月止」、 「(是否自七十八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三年六月止,鴻煌企業有限甲司甲司、 凱勝企業社、觀鴻企業有限甲司、傑凱企業社、清偉企業有限甲司、華群企業 有限甲司、慶詮企業有限甲司、誥雲企業有限甲司、石億企業有限甲司、石詮



企業有限甲司、統勝企業行、普建企業行所有開出之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 ,僅是單純販售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是的」、「(鴻煌企業有限甲司等 以前開立十二家甲司行號是否繼續虛設中?),沒有,該十二家行號在八十三 年七月前即陸續辦理停業」、「(妳和李榮農係以何價格販售?)均是以票面 金額的百分之七販售」、「(前開十二家甲司行號之存根聯即販售紀錄有無保 留?)本人為恐出事,均全部銷毀」、「(提示鴻煌甲司發票影本十六張、傑 凱企業社發票影本十六張、凱勝企業社發票影本二十九張,該等發票是否係李 榮農販售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而無實際之營業行為?)是的,由該等發票 品名登載,如排煙管損壞換新、吊貨機損壞檢修工料、幫浦損壞換新工料、發 電機損壞換修工料、主機換修等可證明絕對沒有交易的事實,因為李榮農只買 賣砂石土方,況七十八年底因身體不適,已完全以販售發票維生」、「(你是 否記得曾犯售前開十二家甲司行號之發票給哪些甲司逃漏稅捐使用?)本人記 性不好,且販售僅有數月且我夫李榮農已死,故不太記得,貴局人員只需向稅 捐單位調出前開鴻煌企業有限甲司等十二家甲司行號自七十八年十二月起至八 十三年六月止統一發票使用明細表查出買受人即可知悉有哪些甲司購買發票」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二○四至二○九頁),已供承犯行,甚為詳盡,核與證人 何梁玉釵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賴金和是八十二、三年度開始向我拿發票, 我發票是向丙○○拿的,有拿錢給丙○○,數目不知道,有向李榮農拿過發票 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三第二九七至二九八頁),且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自八十三 年十一月間三十日起,即因發現鴻煌、觀鴻、石詮、慶詮、華群、清偉等六家 企業有限甲司營業狀況異常,經蒐集資料發現開立統一發票筆跡雷同,負責人 與股東為夫妻,並互兼為各甲司負責人及股東,有虛設行號情形,各甲司每期 申報銷售額頗大,進項甚微,幾乎為零,顯不相當,又均申請暫停營業,規避 查核,且賦稅署取得部分下游廠商證據,均坦承所取得之發票並非實際交易對 象,付款對象亦非發票開立者等情,而組成鳳沙專案查核一節,復有該鳳沙專 案查核虛設行號結案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查,此外,被告丙○○與其夫李榮農經 營之上開甲司,銷售營業額達九億四千多萬元,依常情應留有多筆交易資料, 然本院無法查知該等營業之交易資料,足認被告丙○○於調查局偵訊時,供稱 已將所有資料銷毀堪以採信,被告丙○○事後空言否認上情,顯非可採;至證 人朱瓊華雖於原審到庭證稱:其經營之佃林、崑山砂石行,係提供土地給李榮 農夫妻經營之普建企業社開採,其再以低於市價每立方米五元之價格買回云云 ;證人陳昆山亦證稱:提供土地給普建採砂石云云;證人顏和勇證稱:石尚營 造廠與凱勝企業社僅與李榮農有一筆交易云云;證人黃清誥亦證稱:與凱勝企 業社有九張發票往來,但因記帳關係,實係有六筆交易云云;證人陳文燦亦證 稱:確有與凱勝往來之發票及現金支出傳票云云;證人黃坤松易進財(勝瑞 企業行)亦證稱:黃坤松易進財經營之勝瑞企業行之會計師,因岡山大水, 與凱勝企業社之交易資料已滅失云云;證人李石祥亦證稱:因年久已找不到交 易資料云云;證人林和德亦證稱:宏仁甲司係向砂石車司機洪榮華購買砂石, 但洪榮華已死亡云云;證人葉瓊華亦證稱:係以現金支付凱勝甲司人員云云; 證人梁世輝(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亦證稱確有訂約支付款項,但錢是交給



隊長楊邦傑,並提出現金轉帳傳票、驗收報告書云云;證人高俊助亦證稱:七 十九年與凱勝企業社有交易,但資料未保留云云;證人王秀玲亦證稱:現在之 勝裕甲司係八十一年新盤接前手之甲司,對於前手與凱勝企業社是否有交易並 不知情云云;證人陳麗雪亦證稱:彥武、群武甲司與凱勝企業社有交易,但僅 存內部傳票及發票云云;證人張森林亦證稱:鴻林甲司確有交易云云;證人李 石祥亦證稱:金如祥甲司與一位李先生有交易,但資料未保存云云,證人丁海 洋亦證稱七十五年自八十三年六、七月間,受李榮農僱、丙○○僱用為砂石車 司機,每月薪資四萬元云云;證人蔡坤泉亦證稱:七十五年至七十七年間及自 八十年間起,受李榮農僱用為砂石車司機云云;證人林福地亦證稱:自七十三 年起至八十三年間,受僱用開推土機,且有在崑山砂石行開推土機云云,惟被 告丙○○無法提出進項證明,以證明上開甲司所買售之物品確係出於丙○○、 李榮農經營之甲司行號,上開證人亦無法提出證明交易對象確為被告丙○○夫 婦所經營之上開甲司之書面證明,自均難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況被告丙 ○○夫婦自七十八年間至八十三年間,連續增加設立經營上開十二家甲司行號 ,甲司或企業社股東均為親族,夫妻或親族互為股東、負責人,資本額亦僅數 十萬元或數百萬元,僱用之員工亦僅證人丁海洋、蔡坤泉、林福地及共同被告 許瑞進,足見企業主體規模甚小,顯見上開十二家甲司大多係空殼甲司,經本 院向財政部國稅局調閱鴻煌企業有限甲司等十二家甲司自七十九年間至八十三 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開甲司所申報之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附 表一所載金額達九億四千多萬元相去甚遠,有二者可資比對,顯與被告丙○○ 夫妻經營之上開甲司規模不符;綜上所述,被告丙○○上開所辯,核與事實不 符,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一冊在卷可查 ,被告丙○○右揭販售發票,幫助該第三人逃漏所得稅捐之事證明確,其犯行 堪以認定。
(二)又被告乙○○之妻何梁玉釵因販售吉財企業行發票予案外人李慶誠,幫助其逃 漏稅捐之犯行,業據原審法院於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判處何梁玉釵有期徒刑六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查,而何梁玉 釵復因販賣發票予賴金河,作為其持向高雄勞務技術中心使用請款,並虛偽作 為進項成本使用,逃漏稅捐之事實,復有何梁玉釵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交付發票 予賴金河使用之證言足堪佐證,堪信為真實,被告乙○○與何梁玉釵係夫妻, 關係密切,對於何梁玉釵一再販售發票之事實無法諉為不知,其為吉財企業社 之登記負責人,明知其妻販售發票圖利,猶供給發票並使之得自由使用發票章 開立發票,顯然與何梁玉釵有犯意之聯絡,被告乙○○辯稱毫不知情,不足採 信,其申請將吉財企業行所開具之統一發票送請鑑定筆跡,以證明上開統一發 票均非其書寫,因移送機關並無於移送時將上開統一發票一併移送,且上開統 一發票已超過稅法之保存期限,自無從送鑑定,況被告乙○○既為吉財企業社 之登記負責人,上開統一發票是否其親自書寫,尚與其是否犯罪無關,亦無送 鑑定筆跡之必要,併予敘明;此外復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一冊在卷可查,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亦堪認定。三、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罪,又其開具不實內容之發票,係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犯八十四 年商業會計法修正前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又上開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雖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經總統甲佈 修正為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罪,然該修正後條款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重於修正前六十六條所規定 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之刑期,依刑法第二條但書之規 定,應依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論處,併予敘明。被告丙○○對於右開犯行與李榮 農、何梁玉釵間,被告乙○○對於右開犯行與其妻何梁玉釵間,各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乙○○二人所犯上開二罪,均時間緊密 ,手法相同,所犯分別係同一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一所為,為連續犯,應各 以一罪論。又被告丙○○乙○○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 判上一罪,均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之罪論處。甲訴人雖未就被告丙 ○○自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透過何梁玉釵販賣發 票予趙玉麟賴金河使用之犯行起訴,惟該犯行與本件有罪部分,時間緊密,手 法相同,所犯係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 本院自得併與審究,併此敘明。
四、原審對被告丙○○乙○○二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丙 ○○以凱勝企業社等十二家行號所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九億四千八百八十八萬 零七十三元,其詳如附表一所示,幫助逃漏稅捐四千七百四十四萬四千零四元, 原判決誤認所開立販售之發票面額為十四億零二百三十一萬五千七百零九元,幫 助逃漏稅額為七千零十一萬五千七百八十五元,而被告乙○○吉財企業行開立 販售之發票面額為一千三百五十萬零四百七十六元,其詳如附表二所示,幫助逃 漏稅額為六十七萬五千零二十四元,原判決誤認所開立發票面額為一千三百五十 六萬八千三百十六元,幫助逃漏稅額為六十七萬八千四百十六元,已有未合。 (二)被告丙○○與其夫李榮農並無虛設春泰企業行日興企業社慶泰企業社 ,並以上開三行號名義向稅捐機關請領發票後,再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七之價格出 售牟利;亦無明知與台允工程企業有限甲司、生大營造有限甲司並無實際交易行 為,竟將不實之營業事項,填製於發票上,製成會計憑證,再連續以發票面額百 分之七之價格,出售予台允工程企業有限甲司、生大營造有限甲司,幫助該二廠 商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其詳如後述,原判決遽認被告丙○○有上述犯行 ,亦有未合。被告丙○○乙○○二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 決既有上開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乙○○部份,予以撤銷 改判,審酌被告丙○○乙○○販賣發票圖利嚴重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及妨害租稅 甲平,且被告丙○○幫助逃漏稅金額高達四千餘萬元,情節重大,被告乙○○幫 助逃漏稅金額僅六十七萬五千零二十四元,情節較輕,惟被告丙○○於上開犯罪 行為中,原係居於配角地位,其夫李榮農係主謀,及至李榮農過世後,因家中有 腦性麻痺兒等三子待扶養,為應付龐大醫療費用而繼續犯行,情境堪憐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又扣案之帳冊三本,均為日常生活開 支及零星紀事,與被告丙○○開立內容不實之發票之行為無關,業經原審調閱屬 實,與本件犯罪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甲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其夫李榮農二人共同基於販賣發票營利之概括犯意 ,連續自七十八年間起,尚以虛設春泰企業行日興企業社慶泰企業社,並以 上開三行號名義向稅捐機關請領發票後,明知上開三行號與發票所載交易相對人 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將不實之營業事項,填製於發票上,製成會計憑證,再連 續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七之價格出售牟利及被告丙○○與其夫李榮農二人明知與台 允工程企業有限甲司、生大營造有限甲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將不實之營業事 項,填製於發票上,製成會計憑證,再連續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七之價格,出售予 台允工程企業有限甲司、生大營造有限甲司,幫助該二廠商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認被告丙○○此部份所為,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罪嫌云云。甲訴人認被告丙○○涉 有此部份犯行,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之記載為主要論據, 經訊據被告丙○○則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 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一)本件係高雄縣稅捐稽徵處稽核人員發現丙○○、李榮農所經營之上開甲司行號 之進項證明與發票所載營業額差距過大,又申請停業阻礙調查業務而組成鳳沙 專案進行調查,惟查依高雄縣稅捐稽徵處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八四高縣稅消 字第一六二八二號函所附涉嫌虛設行號虛開不實發票統計表(原審卷二第一八 三頁至一九九頁)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所載,均無春泰企 業行、日興企業社慶泰企業社等三行號名義向稅捐機關請領發票之資料,且 被告丙○○於調查時僅供稱:「自七十八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三年六月止,以 鴻煌企業有限甲司甲司、凱勝企業社、觀鴻企業有限甲司、傑凱企業社、清偉 企業有限甲司、華群企業有限甲司、慶詮企業有限甲司、誥雲企業有限甲司、 石億企業有限甲司、石詮企業有限甲司、統勝企業行、普建企業行名義所開出 之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是單純販售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已如前述 ,並未供述有虛設春泰企業行日興企業社慶泰企業社販售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稅,遍查全卷,亦無以春泰企業行日興企業社慶泰企業社名義販售發 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資料,是此部份甲訴人起訴尚屬無據。(二)次查台允工程企業有限甲司因標得大衛營山莊工程,並將有關砂石級配部份之工程轉包於被告丙○○與其夫李榮農所經營之甲司,而有向石億、觀鴻、誥雲 、普建、觀煌、石詮、慶詮、清偉、華詮進貨交易事實,此據證人即台允工程 企業有限甲司負責人之弟林世陽於原審到庭結證屬實(見原審卷三第二九五至 二九七頁),並有工程下包承攬合約書、統一發票、支付憑單、支票影本等為 證(見原審卷三第三至二六六頁),又生大營造有限甲司因標得台灣省交通處 甲路局第五工程處所發包之「自來水甲司興建南化水庫代辦關山產業道路改善 工程」,而曾向被告丙○○與其夫李榮農所經營之甲司購買砂石級配,此據證 人即生大營造有限甲司負責人王明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八十 八年八月九日調查筆錄),並有工程合約書、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購買 砂石級配之契約書、生大營造有限甲司所出具之購買砂石級配明細表、支票影 本、匯款單影本等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二第十三至六十七頁),是台允工程企 業有限甲司及生大營造有限甲司既與被告丙○○、李榮農所經營之上開甲司行



號有交易之事實,自難謂被告丙○○有販售發票,幫助台允工程企業有限甲司 、生大營造有限甲司逃漏所得稅捐之罪行。
(三)綜上所述,被告丙○○上開被訴部份,尚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惟因甲訴人認與 前開科刑部份,係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六、原判決對同案被告謝金抱、蔡李素女洪秀心吳含笑許瑞進李黃招治部份 ,已判決確定,本院不予論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四年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黃仁松
法官 黃憲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附表一
┌───┬────────┬──────────┬───────────┐
│編 號│虛設甲司行號名稱│ 銷 售 發 票 對 象 │金 額(新臺幣) │
├───┼────────┼──────────┼───────────┤
│00一│凱勝企業社 │慎峰工程有限甲司 │二、九五0、000元 │
├───┼────────┼──────────┼───────────┤
│00二│同右 │憶中砂石行 │六五、000元 │
├───┼────────┼──────────┼───────────┤
│00三│同右 │宏仁土木包工業 │三四二、八五七元 │
├───┼────────┼──────────┼───────────┤
│00四│同右 │正三土木包工業 │二八、五七一元 │
├───┼────────┼──────────┼───────────┤
│00五│同右 │朝永土木包工業 │七一四、二八六元 │
├───┼────────┼──────────┼───────────┤
│00六│同右 │群武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七六五、四七三元 │
├───┼────────┼──────────┼───────────┤
│00七│同右 │金如祥營造有限甲司 │九七一、四二八元 │
├───┼────────┼──────────┼───────────┤
│00八│同右 │盈全營造股份有限甲司│九五、二三八元 │




├───┼────────┼──────────┼───────────┤
│00九│同右 │和泰營造有限甲司 │一、○○○、○○○元 │
├───┼────────┼──────────┼───────────┤
│00十│同右 │建生實業股份有限甲司│八五七、一四三元 │
├───┼────────┼──────────┼───────────┤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
│0一一│同右 │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一○、三五○、四七八元│
│ │ │術勞務中心 │ │
├───┼────────┼──────────┼───────────┤
│0一二│同右 │鴻林工程有限甲司 │一三五、一八○元 │
├───┼────────┼──────────┼───────────┤
│0一三│同右 │皆的土木包工業 │三○○、○○○元 │
├───┼────────┼──────────┼───────────┤
│0一四│同右 │彥武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三八、○九五元 │
├───┼────────┼──────────┼───────────┤
│0一五│同右 │燕大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九○○、○○○元 │
├───┼────────┼──────────┼───────────┤
│0一六│同右 │協盛營造有限甲司 │二、一三三、三三二元 │
├───┼────────┼──────────┼───────────┤
│0一七│同右 │九大股份有限甲司 │三、五二○、○○○元 │
├───┼────────┼──────────┼───────────┤
│0一八│同右 │同順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一、八六三、七五○元 │
├───┼────────┼──────────┼───────────┤
│0一九│同右 │自傑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二、八七九、九二一元 │
├───┼────────┼──────────┼───────────┤
│0二0│同右 │勝裕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一一、三四四、二八三元│
├───┼────────┼──────────┼───────────┤
│0二一│同右 │勝瑞榮土木包工業 │五七一、四二九元 │
├───┼────────┼──────────┼───────────┤
│0二二│同右 │宗盈土木包工業 │一九○、四七六元 │
├───┼────────┼──────────┼───────────┤
│0二三│同右 │石尚營造有限甲司 │六八五、七一四元 │
├───┼────────┼──────────┼───────────┤
│0二四│同右 │合慶營造有限甲司 │一一四、○○○元 │
├───┼────────┼──────────┼───────────┤
│0二五│同右 │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一九三、六一○元 │
│ │ │甲司 │ │
├───┼────────┼──────────┼───────────┤
│0二六│同右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甲司│二九五、八六九元 │
├───┼────────┼──────────┼───────────┤




│0二七│同右 │展昌土木包工業 │二八五、七一四元 │
├───┼────────┼──────────┼───────────┤
│0二八│同右 │清正土木包工業 │二八五、七一四元 │
├───┼────────┼──────────┼───────────┤
│0二九│同右 │五祝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一九○、四七六元 │
├───┼────────┼──────────┼───────────┤
│0三0│同右 │春日企業社 │八五○、○○○元 │
├───┼────────┼──────────┼───────────┤
│0三一│同右 │鴻林興業股份有限甲司│一三五、一八○元 │
├───┼────────┼──────────┼───────────┤
│0三二│鴻煌企業有限甲司│三勝營造有限甲司 │六五○、四一三元 │
├───┼────────┼──────────┼───────────┤
│0三三│同右 │桂華營造有限甲司 │五七二、四三○元 │
├───┼────────┼──────────┼───────────┤
│0三四│同右 │慎峰工程有限甲司 │七○○、○○○元 │
├───┼────────┼──────────┼───────────┤
│0三五│同右 │翔益工程企業有限甲司│一○、六三一、○九○元│
├───┼────────┼──────────┼───────────┤
│0三六│同右 │瑞雄企業社 │九五二、三八一元 │
├───┼────────┼──────────┼───────────┤
│0三七│同右 │大華營造股份有限甲司│四一六、○○○元 │
├───┼────────┼──────────┼───────────┤
│0三八│同右 │再生營造有限甲司高雄│八一四、二○○元 │
│ │ │辦事處 │ │
├───┼────────┼──────────┼───────────┤
│0三九│同右 │正揚土木包工業 │四三八、○九五元 │
├───┼────────┼──────────┼───────────┤
│0四0│同右 │畿福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二、九二九、五四三元 │
├───┼────────┼──────────┼───────────┤
│0四一│同右 │順立土木包工業 │三一○、四七六元 │
├───┼────────┼──────────┼───────────┤
│0四二│同右 │頌仁土木包工業 │六六六、六六七元 │
├───┼────────┼──────────┼───────────┤
│0四三│同右 │原豐土木包工業 │一二七、一六六元 │
├───┼────────┼──────────┼───────────┤
│0四四│同右 │朝永土木包工業 │三六六、六六七元 │
├───┼────────┼──────────┼───────────┤
│0四五│同右 │龍盛企業行 │二三六、三五○元 │
├───┼────────┼──────────┼───────────┤
│0四六│同右 │眾全企業行 │一三○、四七六元 │




├───┼────────┼──────────┼───────────┤
│0四七│同右 │吉鋒企業社 │一、○八六、○○○元 │
├───┼────────┼──────────┼───────────┤
│0四八│同右 │正明營造有限甲司 │二○○、六五○元 │
├───┼────────┼──────────┼───────────┤
│0四九│同右 │比偉工業股份有限甲司│四七六、一九○元 │
├───┼────────┼──────────┼───────────┤
│0五0│同右 │超立工程有限甲司 │一四、二○○元 │
├───┼────────┼──────────┼───────────┤
│0五一│同右 │海翔砂石有限甲司 │五、○○○元 │
├───┼────────┼──────────┼───────────┤
│0五二│同右 │詠春營造有限甲司 │四七、六一九元 │
├───┼────────┼──────────┼───────────┤
│0五三│同右 │聯碩企業股份有限甲司│四七六、一九○元 │
├───┼────────┼──────────┼───────────┤
│0五四│同右 │超域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二○○、○○○元 │
├───┼────────┼──────────┼───────────┤
│0五五│同右 │九仕股份有限甲司 │三八七、三六二元 │
├───┼────────┼──────────┼───────────┤
│0五六│同右 │金如祥營造有限甲司 │三、九八六、六四六元 │
├───┼────────┼──────────┼───────────┤
│0五七│同右 │盈全營造股有限甲司 │一四二、八五七元 │
├───┼────────┼──────────┼───────────┤
│0五八│同右 │臺健工程企業有限甲司│八五○、○○○元 │
├───┼────────┼──────────┼───────────┤
│0五九│同右 │齊裕營造有限甲司 │三一七、五八○元 │
├───┼────────┼──────────┼───────────┤
│0六0│鴻煌企業有限甲司│源宏水泥製品有限甲司│一八二、九八一元 │
├───┼────────┼──────────┼───────────┤
│0六一│同右 │益清企業有限甲司 │二二五、四0九元 │
├───┼────────┼──────────┼───────────┤
│0六二│同右 │石憶企業有限甲司 │六五、000元 │
├───┼────────┼──────────┼───────────┤
│0六三│同右 │安穩工程有限甲司 │三四、0四0元 │
├───┼────────┼──────────┼───────────┤
│0六四│同右 │景佳企業工程有限甲司│四一二、三六0元 │
├───┼────────┼──────────┼───────────┤
│0六五│同右 │慶詮企業有限甲司 │一二、五00元 │
├───┼────────┼──────────┼───────────┤
│0六六│同右 │上聯工程有限甲司 │一、五二九、000元 │




├───┼────────┼──────────┼───────────┤
│0六七│同右 │昆步企業有限甲司 │一五0、八三五元 │
├───┼────────┼──────────┼───────────┤
│0六八│同右 │高仁工程有限甲司 │九四一、000元 │
├───┼────────┼──────────┼───────────┤
│0六九│同右 │同德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五八0、000元 │
├───┼────────┼──────────┼───────────┤
│0七0│同右 │正倫營造股份有限甲司│三四一、四五0元 │
├───┼────────┼──────────┼───────────┤
│0七一│同右 │靖瑋營造有限甲司 │一、三0六、二00元 │
├───┼────────┼──────────┼───────────┤
│0七二│同右 │加華營造股份有限甲司│四一四、八五八元 │
├───┼────────┼──────────┼───────────┤
│0七三│同右 │天河營造有限甲司 │五八五、一八0元 │
├───┼────────┼──────────┼───────────┤
│0七四│同右 │榮元營造有限甲司 │七六一、四00元 │
├───┼────────┼──────────┼───────────┤
│0七五│同右 │新南隆營造有限甲司 │一、五00、000元 │
├───┼────────┼──────────┼───────────┤
│0七六│同右 │海豬營造有限甲司 │一八七、二00元 │
├───┼────────┼──────────┼───────────┤
│0七七│同右 │合建營造有限甲司 │一、0九二、000元 │
├───┼────────┼──────────┼───────────┤
│0七八│同右 │建生實業股份有限甲司│一、000、000元 │
├───┼────────┼──────────┼───────────┤
│0七九│同右 │再生營造有限甲司 │七、八三六、二00元 │
├───┼────────┼──────────┼───────────┤
│0八0│同右 │永烽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二0七、三00元 │
├───┼────────┼──────────┼───────────┤
│0八一│同右 │再得營造有限甲司 │六七、000元 │
├───┼────────┼──────────┼───────────┤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
│0八二│同右 │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六、三二五、四九四元 │
│ │ │術勞務中心 │ │
├───┼────────┼──────────┼───────────┤
│0八三│同右 │勵成工程有限甲司 │九一二、0九0元 │
├───┼────────┼──────────┼───────────┤
│0八四│同右 │郁丰營造有限甲司 │七一七、五二四元 │
├───┼────────┼──────────┼───────────┤
│0八五│同右 │程德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五七五、三00元 │




├───┼────────┼──────────┼───────────┤
│0八六│同右 │大準土木包工業 │四一九、八一0元 │
├───┼────────┼──────────┼───────────┤
│0八七│同右 │宗達土木包工業 │三、七四八、一00元 │
├───┼────────┼──────────┼───────────┤
│0八八│同右 │晉璋企業有限甲司 │七00、000元 │
├───┼────────┼──────────┼───────────┤
│0八九│同右 │正宇營造股份有限甲司│五二一、五00元 │
├───┼────────┼──────────┼───────────┤
│0九0│同右 │慶泰企業行 │三七、四00元 │
├───┼────────┼──────────┼───────────┤
│0九一│同右 │順正土木包工業 │一四六、六六七元 │
├───┼────────┼──────────┼───────────┤
│0九二│同右 │中一行消防工業股份有│二二0、000元 │
│ │ │限甲司 │ │
├───┼────────┼──────────┼───────────┤
│0九三│同右 │燕大營造工程有限甲司│一、九七0、000元 │
├───┼────────┼──────────┼───────────┤
│0九四│同右 │信欣營造股份有限甲司│三三、九二0元 │
├───┼────────┼──────────┼───────────┤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