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4號
CYDV,108,抗,24,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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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孫佳箏 

相 對 人 張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3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8年度司票字第78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或本票裁定事件,當事人 不服該裁定,應提起抗告,由合議庭審理該抗告事件(非訟 事件法第44條、司法院秘書長祕台廳民二字第0980006307號 函可資參照)。查抗告人原係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6月28日以108年度司票字第786號所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7月31日以抗 告逾期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在案。嗣抗告人不服上開抗告 駁回之裁定,乃於108年8月15日提起抗告,依首開說明意旨 ,自應由本合議庭審理該抗告事件,合先敘明。二、抗告意旨略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確於108年7月3日 送達,但抗告人配偶因癌症於107年8月10日二次手術,抗告 人長期嘉義往臺北跑,在收到公文時曾說明因人在臺北,可 否在7月16日送件,法院人員同意可以,抗告人不知如何為 自己辯論,相對人黑白兩道威脅,抗告人沒錢請律師,請幫 忙查明抗告人根本沒跟相對人拿這麼多錢,且抗告人已附上 相對人配合人起訴書,及抗告人配偶之醫療資料證明逾期是 不得已等語,另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 字第3585號起訴書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反面影本 、手術同意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三、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抗告如 逾抗告期間者,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經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1項規定甚詳。
四、查本院司法事務所依相對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17紙為形式審 查後,乃於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司票字第786號裁定准許 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 告意旨固以:抗告人因配偶罹癌而長期往臺北跑,且曾電話



詢問是否可在108年7月16日送件,惟亦自承確於108年7月3 日收受裁定等語,而原審就上開於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 司票字第786號所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業已於108年 7月3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且本院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至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抗告人戶籍 資料,係記載上開送達地址為其戶籍地,抗告人所提出之10 8年7月16日抗告狀雖曾記載另一個「嘉義市○○街000號」 之地址,但抗告人並未於上開書狀內表明更正其住所地址, 亦未提出其他送達不合法之理由,且108年6月28日之裁定亦 係由抗告人本人於108年7月3日親自收受,亦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是應認該裁定業已於108年7月3日合法送達於抗告 人。從而,抗告人遲至108年7月16日始行提起抗告,確已逾 10日之不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7 月31日以此理由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自無違誤。又抗告人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6月28日所為裁定,既因逾期始提出 抗告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是抗告人就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7月31日所為裁定並提起抗告,亦屬無 據。抗告意旨指摘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7月31日所為108 年度司票字第786號之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 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第1項及 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抗 告程序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併予確 定抗告程序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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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