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8年度,10號
CYDV,108,司法,10,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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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顯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民雄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8年7月12日第十 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修訂捐助章程,並經嘉義縣政府 108年7月25日府授文藝字第1080156866號函備查在案,爰依 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 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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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