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395號
TPBA,108,訴,395,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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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龔邦泰

原 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代理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
 王建棠
 李獻德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行
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山公司」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文山公司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頻道公司」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台北公司」)
均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擘公司」)控股之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分別於台北市各區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提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
務。前揭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7日,依有線電視廣播法(下
稱有廣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以107年5月7日陽管字第
107022號函、107年5月7日大管字第107015號函、107年5月7
日金管字第107017號函、107年5月7日新管字第107021號函
向被告申請許可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
道變更,其內容為:(1)「衛視合家歡台」自第45台變更
至第145台。(2)「壹電視新聞台」自第49台變更至第149
台。(3)「JETTV」自第80台變更至第45台。(4)至於上
開基本頻道變更後空出之第49台空頻及第80台空頻,則以原
屬數位付費頻道調整使用方式為免費頻道後加以替補,意即
將「寰宇新聞台」移至第49台、將「WAKUWAKUJAPAN」移至
第80台。)提出「數位基本頻道營運計畫變更申請書」,變
更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3個基本頻道,向
被告申請許可及備查(下稱系爭申請案)。被告依有廣法第
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
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下稱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
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請原告提供與衛星娛樂傳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星娛樂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間完整協商紀錄,並分別函請
原告、關係人(即衛星娛樂公司、壹傳媒公司、亞洲衛星電
視股份有限公司等)及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提供意見後
,被告以108年1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700220010號函、108
年2月1日通傳平臺字第10700220140號函、108年2月11日通
傳平臺字第10700220150號函、108年2月12日通傳平臺字第
10700220050號函作成不予許可原告頻道變更申請案之處分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系爭申請案內容涉及「壹傳媒公司頻道」變更,且被
告係參酌壹傳媒公司表示意見及臺北市政府提供審查意見予
以綜合考量,據以判斷無法維持消費者權益,作成不予許可
原告頻道變更申請案之處分,是以,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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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龔邦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