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854號
TNHM,89,上訴,854,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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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 A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 勝 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I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 碧 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Q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 ○ ○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三、二四五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七六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Z○○背信罪部分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Z○○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其他上訴(檢察官就Z○○恐嚇取財、恐嚇危害安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上訴部分及Z○○暨其他上訴人庚○○等十七人違反農會法部分)均駁回。Z○○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違反農會法部分:
Z○○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二月間時任嘉義縣議會副議長,與時任嘉義縣議 會議員之庚○○、嘉義縣太保市農會(以下簡稱太保農會)第十一屆理事長官評 西(已死亡)、總幹事戴水茶(已死亡),因官評西與戴水茶將分自太保農會理 事長與總幹事之職位退休,不再續任,為幫助前省議員黃文峰之小舅子D○○當 選太保農會理事長,便計劃先讓已登記為太保農會第十二屆理事選舉候選人之D ○○、亥○○、b○○、申○○、E○○、宙○○、H○○、W○○八人,能全 數當選為理事,掌握法定九席理事中之絕對過半數之席數,進而互選D○○為理 事長,聘任G○○為總幹事。Z○○、庚○○、戴水茶、官評西乃與登記為太保 農會第十二屆理事候選人之D○○、亥○○、b○○、申○○、E○○、宙○○ 、H○○、W○○八人,共同基於對太保農會有理事選舉權之該農會代表,交付 不正利益,約定其等為選舉權之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戴水茶出面,以其要退 休及慶賀第十二屆農會代表當選之名義,邀約新當選太保農會第十二屆農會代表 總共六十一人中之王世男呂茂陽、呂亞樹、地○、黃秋靖、蔡振豐、蔡順清王木通、向有財、吳蟳池、林通、龔得金、徐新福、玄○、黃文籐、I○○、J ○○、M○○、Q○○、王其財、吳清松、酉○○、黃明欽葉金源、L○○、 P○○、葉賢德、Y○○、戊○○、呂水和、陳同意、陳煌星、X○○、蔡倉田 、侯嘉靖、黃金城、N○○、余金順林朝宗龔百福葉江海(已死亡)、陳 土柱(已死亡)、H○○、W○○(其中H○○、W○○另登記為理事候選人) 等四十四人及另不詳姓名之新當選代表九人共計五十三人(起訴書誤載為另八位 不詳姓名之新當選農會代表共五十二位),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許 ,分別在太保農會及該農會南新分會前,免費乘坐Z○○代僱之二輛遊覽車至臺 南縣白河鎮關仔嶺五六號之景大山莊內,由戴水茶出資招待其等住宿二天一夜而 交付不正利益,並約定到該山莊之五十三位代表(起訴書載為五十二位),於八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選舉理、監事時,將票複選投給D○○、亥○○、b○○、



申○○、E○○、宙○○、H○○、W○○及不知情之陳秀坤九位理事候選人。 Z○○並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晚上用餐時間,出面致詞,強調該次選舉要團 結,暗示該次太保農會選舉須投票給其所支持之人選,而官評西、戴水茶與庚○ ○亦出面要求新當選之代表要團結,並於選票上做記號,以免跑票。為確保該五 十三位代表均能按照Z○○指示將票投給其所支持之人選,防止跑票,Z○○乃 於該山莊之會議室內主持模擬投票之作業,分配該五十三位代表於理事選票上之 不同候選人之登記號碼或姓名欄內之姓名第一字或第二字或第三字多圈蓋一個或 二個或三個圈選章作暗記,且五十三位代表被分配在選票上所作暗記之位置均不 相同,該五十三位新當選有選舉權之農會代表接受招待免費食宿二天一夜之不正 利益後,便基於收受不正利益,而許以為選舉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共同在該 山莊內多次反覆演練假投票,直至每張選票均依指定圈選候選人並作暗記而無一 錯誤為止。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再乘坐二輛原遊覽車返回太保 農會,於該日上午十一時起,該五十三位代表均按照事前演練而投票並作暗記, 嗣於該日下午三時法定投票時間結束時隨即開票,Z○○等人要求上開到景大山 莊之五十三位代表複選理事之結果,D○○以四十九票、亥○○以五十七票、b ○○以四十九票、申○○以四十九票、E○○以五十一票、宙○○以四十七票、 H○○以五十三票、W○○以四十六票及陳秀坤以五十一票,九位候選人全數高 票當選,完全擊敗欲問鼎理事長之候選人呂龍雄(僅得八票)及其同派系之候選 人葉賢俊徐雄源、林明興及陳文雅(因掌握五席理事即可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並 進而聘任總幹事),並進而互選D○○為理事長,再聘任G○○為總幹事。二、大埔鄉農會貸款背信部分:
Z○○於八十三年十月間時任嘉義縣議會議長,丙○○為R○○○○鄉農會( 以下簡稱大埔農會)總幹事,乙○○○為丙○○之配偶,且為該農會之會計股長 兼代理信用部主任,寅○○為該農會之信用部主任,U○○與戌○○均為該農會 之職員,承辦擔保品徵信、估價及貸款對保之業務,均係受大埔農會委任,為大 埔農會處理事務。緣八十三年十月間,Z○○因其與A○○、林傳國(已於八十 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死亡)合資購買嘉義縣太保市○○段及竹崎鄉○○段之土地, 需用資金,Z○○為籌措資金而擬向大埔農會貸款,又依規定非農會會員不得向 農會貸款,且辦理放款時,如事先知悉會員充當其他非會員之貸款人頭時,縱使 有提供足額之擔保品,亦不得放款,且每名會員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一千萬元,以 分散貸款風險。乃丙○○等人均明知實際貸款之人為Z○○一人,所有出名辦理 貸款者均係Z○○之人頭,因礙於Z○○本人未具備農民身分不得貸款之限制, 經Z○○、A○○與大埔農會總幹事丙○○於八十三年十月間,在Z○○位於嘉 義縣太保市之服務處商量後,決定以土地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向大埔農會貸款。Z ○○、A○○、林傳國、丙○○、乙○○○、寅○○、U○○、戌○○(除Z○ ○、林傳國外,均已另案起訴,由原審另案審理中)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並損害大埔農會之利益之概括犯意,由Z○○、A○○提供其等與林傳 國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萬元,於八十三年六月間以每平方公尺約一 千六百三十六元之價格向盧啟佑購買,均登記為具有自耕能力之A○○名義所有 之嘉義縣太保市○○段(下簡稱南新段)二四八、二四九、五四二、七一二、八



七八、八七九號六筆土地;又於八十三年二月間共同出資約一千四百萬元,以每 坪約八千七百六十六元之價格,購買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A○○不知情之配 偶葉玉鳳名下之南新段九二三號土地一筆;復於八十四年七、八月間共同出資二 百萬元,以每平方公尺約一千八百元之價格購買,而登記於具有自耕能力之A○ ○與不知情之黃振河名下之坐落T○○○○鄉○○段(下簡稱沙坑段)六二九之 一、二二一、二二二號三筆土地,合計十筆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向大埔農 會貸款。惟礙於非大埔農會會員不得貸款及每位會員貸款限額最高為一千萬元之 規定,Z○○遂透過其人脈,尋找知悉將作為Z○○等人向大埔農會貸款人頭, 但與Z○○等人無共同犯意聯絡之辛○○、V○○、黃○○、莊振庸(已於八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死亡)、宇○○、B○○、C○○作為貸款人頭,並由A○ ○於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間,自辛○○、V○○、黃○○、莊振庸、宇○○、B ○○取得身分證、印章或獲得其等之允許代刻印章;而林傳國亦於八十三年至八 十四年間,以佯稱有人欲以增加俗稱幽靈會員之方法競選大埔農會代表之方式, 騙得不知將被充當貸款人頭之林傳旺黃耿亮游崇智三人之戶籍資料及印章。 Z○○與林傳國取得辛○○、V○○、黃○○、莊振庸、宇○○、B○○、林傳 旺、黃耿亮游崇智九人之身分證、印章或戶籍資料後,便將該些資料交予A○ ○,由A○○出面代辦向大埔農會貸款之事宜。嗣因辛○○、V○○、黃○○、 莊振庸、宇○○、B○○、林傳旺黃耿亮游崇智九人均未設籍於R○○○○ 鄉,無法成為大埔農會會員,進而向大埔農會申請貸款,Z○○、林傳國、A○ ○與丙○○等人,乃計劃將上開辛○○等九名貸款人頭戶之戶籍遷入R○○○○ 鄉,透過丙○○之安排,由A○○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持丙○○出具之戶長同 意書,將黃○○、辛○○、林傳旺及V○○四人之戶籍資料遷入R○○○○鄉大 埔二五二號丙○○住所內;由A○○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持與Z○○、丙○○等 人有犯意聯絡之戌○○所出具之戶長同意書,將B○○、黃耿亮游崇智之戶籍 資料遷入R○○○○鄉大埔二八九號戌○○住所內;另Z○○以要協助何憲二競 選R○○○○鄉鄉民代表為由,要求不知情之何憲二同意宇○○及莊振庸將戶籍 遷入何憲二位於R○○○○鄉大埔一七八號之住所,並由莊振庸出面要求何憲二 出具戶長同意書,後由何憲二自行辦妥戶長同意書後,由丙○○將戶長同意書交 由A○○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將莊振庸、宇○○之戶籍遷入何憲二位於上址之住 所。辛○○、V○○、黃○○、莊振庸、宇○○、B○○、林傳旺黃耿亮、游 崇智九人戶籍遷入R○○○○鄉後,隨即先後申請加入成為大埔鄉農會之贊助會 員,取得該農會之贊助會員資格,並由丙○○於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間,持辛○ ○、V○○、黃○○、莊振庸、宇○○、B○○、林傳旺黃耿亮游崇智九位 貸款人頭之貸款資料,向大埔農會申請貸款,並指示相關承辦人員U○○、戌○ ○、寅○○在每位會員貸款不能超過一千萬元之限度內,每人申貸九百萬元,合 計八千一百萬元。而丙○○為使辛○○等九位貸款人頭均能貸得九百萬元,乃指 示該農會之徵信估價業務承辦人U○○於辦理上開九筆貸款之擔保品估價時,須 依前揭九位人頭每人貸款九百萬元之額度推算出每平方公尺之估價。U○○遂依 丙○○之指示,明知大埔農會受理不動產抵押及不動產估價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 三目規定:「擔保放款值最高以時價扣除增值稅後之百分之九十貸放為準。」,



竟違背任務,違反上開估價辦法之規定,未以上開十筆供擔保之土地時價作為估 價之標準,反以每一貸款人頭戶均須貸款九百萬元,每戶須設定一千零八十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估價標準,反推估算,估算之結果: 1作為黃○○貸款擔保之南新段二四八、二四九、五四二、七一二號四筆土地,該 四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依序為一千三百八十元、一千三百八十元、二千 二百元及五百六十元,且該四筆土地於八十三年六月間之實際交易價格平均為每 平方公尺約一千六百三十六元,乘以該四筆土地之總面積八0三‧五五平方公尺 後,實際總交易價格約為一百三十一萬四千六百零八元,U○○竟於八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估價時,均將該四筆土地估價為每平方公尺三萬元,分別提高約為 公告現值之十四倍至五十三倍不等,約為實際交易價格之十八倍。 2分別作為林傳旺貸款擔保之南新段八七八號及作為V○○、辛○○二人貸款擔保 之南新段八七九號二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五百六十元,於八十三年 六月間之實際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三十六元,乘以南新段八七八號土 地之面積一0一一‧三七平方公尺及南新段八七九號土地之面積四一八一‧0五 平方公尺後,實際交易價格依序為一百六十五萬四千六百零壹元及六百八十四萬 零壹百九十八元,U○○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估價時,均將該二筆土地高 估為每平方公尺三萬元,為公告現值之五十三倍,為實際交易價格之十八倍。 3作為莊振庸、黃耿亮游崇智與宇○○四人借款共同擔保之南新段九二三號土地 ,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係以每平方公尺約為二千六百五十二元(約合每坪八千七 百六十六元),總價約一千四百萬之交易價格購買,U○○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 二日估價時,將該筆土地高估為每平方公尺一萬九千元即每坪五萬八千元,提高 約為該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八百四十元之公告現值之二十三倍,約為實際交易價格 之七倍。
4作為B○○貸款擔保之沙坑段二二一、二二二、六二九之一號三筆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之實際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一 千八百元,乘以該三筆土地總面積一0八一二平方公尺後,實際總交易價格約為 一千九百四十六萬一千六百元,U○○竟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估價時,將之高 估為每平方公尺二千五百元,提高約公告現值之七倍,為實際交易價格之一‧五 倍。
並以上開高估之結果製作九份不動產調查表,對辛○○、V○○、黃○○、莊振 庸、宇○○、B○○、林傳旺黃耿亮游崇智九人,每人均核貸九百萬元,將 辛○○、V○○、林傳旺三人之申請貸款案及不動產調查表呈交該農會會計股長 兼代理信用部主任乙○○○審核,其為大埔農會處理事務,亦違背其任務,予以 核章;將黃○○、莊振庸、宇○○、B○○、黃耿亮游崇智六人之申請貸款案 及不動產調查表呈交該農會信用部主任之寅○○審核,其為大埔農會處理事務, 亦違背其任務,予以核章,最後由該農會總幹事丙○○,其為大埔農會處理事務 ,亦違背其任務,核定對辛○○、V○○、黃○○、莊振庸、宇○○、B○○、 林傳旺黃耿亮游崇智九人各放款九百萬元,使辛○○、V○○、林傳旺、黃 ○○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各貸得九百萬元,莊振庸、黃耿亮於八十四年三月 二十五日各貸得九百萬元,游崇智、宇○○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各貸得九百萬



元,B○○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貸得九百萬元,並將每筆各為九百萬元之貸款 分別撥入辛○○等上開九位人頭帳戶內,再由A○○將此共八千一百萬元之貸款 自上揭九位人頭帳戶內提出,並匯至A○○設在臺灣省合作金庫嘉義支庫第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Z○○如需資金,則由A○○自該帳戶領 出,以供Z○○資金週轉之用。又上開九筆貸款之借期僅為一年,到期時當時放 款之承辦人戌○○通知A○○續約,A○○提出申請後,丙○○則指示戌○○需 同意各筆貸款換約。其中作為貸款人頭之黃耿亮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將戶籍遷 出R○○○○鄉,喪失大埔農會贊助會員資格,無法再繼續作為Z○○等人向大 埔農會貸款之人頭,遂由Z○○與A○○再找到願充當貸款人頭,但與Z○○、 A○○、丙○○、戌○○無共同犯意聯絡之C○○,接替黃耿亮而為九百萬元之 人頭貸款人,並透過丙○○之介紹,由A○○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持戌○ ○出具之戶長同意書,將C○○之戶籍遷入R○○○○鄉大埔二八九號戌○○住 所內,並申請加入大埔農會贊助會員,取得向該農會之貸款資格,進而於八十五 年六月二十五日向大埔農會申請貸款九百萬元,丙○○則指示該農會放款之承辦 人戌○○不須再辦理徵信、估價等手續,直接由C○○承受黃耿亮之上開九百萬 元借款。戌○○為大埔農會處理事務,亦違背其任務,將U○○先前對黃耿亮所 作高估不實之不動產調查表之借戶姓名直接更改為C○○,並呈經寅○○與丙○ ○違背其等任務予以許可後,於C○○申請貸款當日,即完成放款程序,將黃耿 亮先前所貸之九百萬元之債務移轉至C○○為借款人名義之帳內,使C○○於八 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貸得九百萬元,貸出之金額則用以結清黃耿亮之借款。Z○ ○、林傳國、A○○向大埔農會所貸之上開九筆各九百萬元貸款,計八千一百萬 元,自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九月間止,本金及利息即分文未還,之後,雖陸 續由A○○設在大埔農會之帳戶內之存款扣繳少部分之利息,然迄八十九年四月 二十八日除未付之利息外,仍有八千零九十七萬元之本金未還,而其等所提供作 為擔保之土地,實際交易價值僅約四千三百二十七萬一千零七元,顯然不足以清 償上揭之鉅額貸款及所積欠之大筆利息,致生損害於大埔農會之財產。三、水上鄉農會貸款背信罪部分:
Z○○於八十二年六月間某日與擔任S○○○○鄉農會(下簡稱水上農會)總幹 事丑○○,信用部主任林永陣(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死亡)、放款業務承辦人 甲○○、a○○、卯○○(以上五人均已另行起訴,由原審另案審理中)共同基 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損害該農會之利益。因Z ○○為籌措資金而擬向水上農會貸款,又依規定非農會會員不得向農會貸款,且 辦理放款時,如事先知悉會員充當其他非會員之貸款人頭時,縱使有提供足額之 擔保品,亦不得放款。乃丑○○等人均明知於此,因礙於Z○○本人未具備農民 身分不得貸款之限制,Z○○乃與丑○○商議利用Z○○父親蕭金海及友人之土 地,尋找具有水上農會會員資格之人充當貸款人頭,並由知情之林永陣、甲○○ 、a○○及卯○○,於辦理放款手續時,從中加以掩護。而連續於(一)八十二 年六月間某日,Z○○因與辰○○(已另行起訴,由原審另案審理)合買S○○ ○○鄉○○○段(下簡稱崎子頭段)一六四及一七二號之土地(登記在辰○○之 親戚案外人傅春和名下),Z○○需出資約四千萬元,因無資金,乃協議以該二



筆土地供擔保,由辰○○尋得水上農會會員丁○○與子○○二人充當貸款人頭( 丁○○、子○○二人均已另行起訴,由原審另案審理中),計以丁○○之名義申 請貸款二千萬元,後水上農會核准貸與一千九百五十萬元,以子○○之名義申請 貸款二千萬元,後水上農會核准貸得一千八百五十萬元,共計三千八百萬元,由 辰○○取得充當係Z○○購買土地之出資額,並約定該貸款本息應由Z○○支付 ,迄今尚積欠本金三千七百二十萬元未還。(二)於八十二年七月間某日,Z○ ○利用其父蕭金海名義所購買而登記在案外人黃良昌名下之雲林縣元長鄉○○段 (下簡稱頂寮段)一二七О、一二七一、一二七一之一、一二七二、一二七三、 一二七五、一二七六、一二七七、一二七八、一五二七、一五二八及一五二九號 之土地十二筆及坐落頂寮段建號十六號之建物供擔保(起訴書漏載頂寮段一二七 五、一二七六、一二七七、一五二七、一五二八號五筆土地及頂寮段建號十六號 建物一棟),由Z○○本人或託人尋得水上農會會員葉萬順、龔銘世、羅錦稻呂清溪(業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死亡)、吳順益及李民(以上六人均已另行 起訴,由原審另案審理)為貸款人頭,向水上農會申辦貸款,計以葉萬順名義貸 得一千九百萬元,龔銘世名義貸得二千零五十萬元,羅錦稻名義貸得二千零五十 萬元,呂清溪名義貸得二千萬元、吳順益名義貸得二千萬元、李民名義貸得二千 萬元,總計貸得一億二千萬元,均由Z○○領取使用,並繳納利息,迄今尚積欠 本金一億一千八百六十萬元未還。(三)於八十四年六月間某日,Z○○利用登 記於案外人葉玉鳳名下坐落T○○○○鄉○○段(下簡稱沙坑段)一七八、一七 九、二二О、二二三、二二四、二二五、二二六、二二七、二二九、六三0、六 三0之一、六三一、六三三之二、六三三之三、六三三之六、六二八號及同鄉○ ○○段(下簡稱覆鼎金段)一一七五之四號十七筆土地(起訴書漏載沙坑段六三 0、六三0之一、六三一號及覆鼎金段一一七五之四號四筆土地)供擔保,由其 尋得水上農會會員黃三倧與曾文淋為貸款人頭,並委由知情且同有犯意聯絡之代 書汪姿秀負責向水上農會申辦貸款(黃三倧、曾文淋、汪姿秀三人均已另行起訴 ),計以黃三倧名義貸得二千九百萬元,曾文淋名義貸得二千三百萬元(申請貸 款額為三千萬元),而貸得之款項由證人A○○與汪姿秀領取,部分償還Z○○ 所積欠汪姿秀之欠款,迄今尚積欠本金五千一百二十七萬一千一百七十元未還, 致生損害於水上農會。
四、竹崎鄉農會貸款背信部分:
Z○○再以尋找人頭作為貸款戶之方式,以知情且有犯意聯絡之T○○○○鄉農 會(下簡稱竹崎農會)會員未○○(起訴書誤載為未○○,下同,已另行起訴, 由原審另案審理中)為貸款人頭,並由事先知情之竹崎農會放款組組長午○○( 已另行起訴,由原審另案審理中)代辦相關手續,午○○明知依規定非農會會員 不得向農會貸款,且辦理放款時,如事先知悉會員充當其他非會員之貸款人頭時 ,縱使有提供足額之擔保品,亦不得放款,竟於徵信中加以護航,於八十二年四 月三十日,利用證人蕭金海所有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下簡稱枋樹腳段) 一九五之三號之土地供擔保,向竹崎農會申請貸款八百萬元,後經竹崎農會核准 貸款五百萬元;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以證人葉玉鳳所有坐落T○○○○鄉○○ 段(下簡稱沙坑段)二00號及六三三之七號土地供擔保,向竹崎農會申請貸款



二百二十萬元,經竹崎農會全數核准;另於同日即八十四年八月九日,以葉玉鳳 所有坐落T○○○○鄉○○○段(下簡稱覆鼎金段)一二00之一號及一二00 之十號之土地應有部分(持分)三分之一供擔保,向竹崎農會申請貸款六百三十 萬元,並於八十五年八月申請展期一年,總計以未○○人頭向竹崎農會貸得一千 三百五十萬元供Z○○使用,而迄今尚積欠本金三百九十二萬四千二百五十一元 未還,足以生損害於竹崎農會。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關於違反農會法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Z○○、庚○○、D○○、亥○○、b○○、申○○、E○○ 、宙○○、H○○、W○○、玄○、I○○、J○○、M○○、Q○○、酉○○ 、P○○、Y○○等,對於右揭事實一所示之違反農會法事實,雖均坦承於八十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至關仔嶺景大山莊集體出遊或出席該次餐會之事實,惟均矢口 否認有教導如何在選票上作記號、要求須將票投給特定人選,及在選票上作暗記 以防跑票,而違反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交付或收受不正利益 犯行;被告Z○○辯稱:其未主導該次太保農會理事選舉,且其僅是因案外人省 議員黃文峰之小舅子即被告D○○要選理事,故受案外人黃文峰之託至關仔嶺景 大山莊會場致詞,其與被告D○○在地方上為不同派系,不可能參與規劃被告D ○○為太保農會之理事長,且其未向太保農會借款,反而另向水上農會及大埔農 會貸款,足見其並未介入太保農會經營權云云;被告庚○○辯稱:其僅是應案外 人戴水茶之邀,到場致意,依案外人戴水茶之行事作風,不可能讓其介入太保農 會理事選舉云云;被告D○○辯稱:其當天係自己開車上去關仔嶺,案外人戴水 茶邀請其順便去拜票,其當天晚上吃完飯後,便開車離開,其未出錢招待,其係 自己登記參加太保農會理事選舉,不知道會被規劃,且理事是無給職之職位,並 無必要爭取,被告Z○○只去現場致詞,不久便離開,且若被告Z○○介入太保 農會經營權,無須另向水上農會與大埔農會貸款,大可逕向太保農會貸款云云; 被告亥○○辯稱:係案外人戴水茶邀請其去關仔嶺向代表拜票,其不知亦未問那 些代表為何會去關仔嶺,當天其坐遊覽車上去,隔日再坐遊覽車下來,其未出錢 ,亦不知係由何人負責開支,且其所得之票數為五十七票,作記號之選票僅五十 三張,可見並未有作票之情形云云;被告b○○辯稱:是案外人戴水茶邀請其去 關仔嶺,其是坐朋友車子前去拜票,隔天亦是坐朋友之車子離開,但忘記朋友為 何人,其並未支出費用,被告Z○○在吃飯中途有到現場講話,一下子便離開, 其不知被告Z○○到現場係為何事云云;被告申○○辯稱:當天是案外人戴水茶 邀請其去向代表拜票,其是自己開車去,其拜託完後便離開,其不認識被告Z○ ○,其在場時並未有人前往致詞,而其是第一次出來競選,該次競選並不激烈云 云;被告E○○辯稱:當天是案外人戴水茶邀請其去關仔嶺向代表拜票,當天是 其兒子載其前往,當天拜完票後,其便離開,被告Z○○是否有去,其不知情, 其並未支出費用云云;被告宙○○辯稱:當天是案外人戴水茶邀請其去關仔嶺向



代表拜票,其不知那些代表為何要去,其因是第一次參選理事,未認識很多代表 ,只向一、二位認識之代表拜票,隔天坐遊覽車下來,當天被告Z○○有去,但 人很多,不知被告Z○○說些什麼,被告Z○○不久後便離開,其不知開銷為何 人支付,亦未支出費用云云;被告H○○辯稱:其係第一次參加競選,當天是案 外人戴水茶邀請其去遊覽,當時沒說要去那裏,其係在約定之時間地點上車,至 現場時,其才知道是卸任之人要感謝代表之支持,其並未支出費用,被告Z○○ 有到現場致詞,是中途吃飯時才到,講一下話後便離開,其未聽清楚被告Z○○ 說些什麼,且到景大山莊之代表僅四十餘人,而作記號之選票有五十三張,顯見 並未作票云云;被告W○○辯稱:是案外人戴水茶邀請其前往關仔嶺參加代表之 自強活動,其因第一次自己出來參選理事,多數代表不認識,才前去拜票,其係 坐遊覽車前去,當天晚上十點多吃完飯,其便僱車回去,被告Z○○是在吃飯時 上去致詞,約說十分鐘後便離開,是去關心祝福一下而已,祝其當選理事,但其 不知被告Z○○為何知道其要參選理事,並沒有人教代表如何投票云云;而被告 玄○、I○○、J○○、M○○、Q○○、酉○○、P○○、Y○○均辯稱:因 案外人戴水茶要卸任,故招待代表去關仔嶺吃飯,其並未出錢,在關仔嶺沒人教 其如何投票或投給何人,其選票係蓋在空格內,並未作暗記云云;二、然查:
(一)案外人戴水茶於太保市農會理事選舉之前一日即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其要 退休之名義,邀請被告H○○等四十二位新當選且具理事選舉投票權之新當選 代表,集體搭乘遊覽車前往關仔嶺景大山莊,免費招待食、宿,隔日又原車由 關仔嶺直接回太保農會投票所投完票後始回家之事實,業據被告亥○○、申○ ○、E○○、宙○○、H○○、W○○、王世男呂茂陽、呂亞樹、地○、黃 秋靖、蔡振豐、蔡順清王木通、向有財、吳蟳池、龔得金、玄○、黃文籐、 I○○、J○○、M○○、Q○○、吳清松、酉○○、黃明欽葉金源、L○ ○、P○○、葉賢德、Y○○、戊○○、呂水和、陳同意、陳煌星、X○○、 蔡倉田、侯嘉靖、黃金城、N○○、余金順林朝宗龔百福於原審審理時供 承不諱。查案外人戴水茶於太保農會理事選舉之前一日邀請具有理事選舉權之 新當選之太保農會第十二屆代表搭乘遊覽車集體至關仔嶺景大山莊,免費招待 食宿,隔日又原車集體返回太保農會投票後始離開,所邀請之人主要均係太保 農會之新當選代表,衡諸常情,該次集體出遊雖以歡送案外人戴水茶退休為名 義,惟其實際目的係為隔日太保農會理事選舉之綁樁與防止跑票,至為灼然。(二)被告Z○○雖辯稱:其未主導該次太保農會理事選舉,其僅是因案外人省議員 黃文峰之小舅子即被告D○○要選理事,故受案外人黃文峰之託至關仔嶺景大 山莊會場致詞而已,其與被告D○○在地方上為不同派系,不可能參與規劃被 告D○○為太保農會之理事長,且其亦未向太保農會借款,足見其並未介入掌 握太保農會之經營權云云;被告庚○○雖辯稱:其僅是應案外人戴水茶之邀, 到場致意,依案外人戴水茶行事作風,不可能讓其介入云云。惟據被告N○○ (已判刑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問: 當時在關仔嶺有看到Z○○嗎?)有看到Z○○,Z○○在會議室主持模擬投 票的作業。」、「一個人可投九票,我照我的意思投一票給呂龍雄,另外投票



是照Z○○指示去投票給某人,Z○○當時有帶細漢兄弟(台音)在場,當時 Z○○做議會副議長。」「是坐Z○○僱用的遊覽車去的」、「(問:你回來 投票時,Z○○在場嗎?)Z○○在場觀禮台看」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 七五二六號卷一第一二六頁);被告L○○(已判刑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是Z○○叫我們去的,叫人來叫我們去, 是Z○○的細漢兄弟(台音)來說Z○○叫你去,沒有說要去何處」、「對方 口氣並不兇,對我說他大哥叫我去」、「中午去到關仔嶺,看到農會代表陸陸 續續來到關仔嶺,第二天Z○○出面說農會選理、監事要聽他的安排,說給他 安排可以嗎?:::」、「我原來要選給呂龍雄,後來Z○○要我選給他安排 的人選,我不敢違背他的指示。」、「在假投票當中有幾個人沒照Z○○的意 思投票,被叫到旁邊,是否有被修理,我沒有看到,假投票演練二次。」、「 Z○○有一份內有名單,要我們按他指示投票,並在選票上做暗號,蓋圈選章 。」、「在關仔嶺回來時,他說誰漏一票他都知道,叫我們要按他意思投票。 」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五二六號卷一第一三二頁起至第一三三頁止) ;被告戊○○(已判刑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 Z○○有去吃飯致詞,且有人教導我們投票時要做記號:::」、「當時是一 堆人,有前任總幹事及前任理事長及前任縣議員庚○○,叫我們要團結,選票 要做記號」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一第二三六頁背面至二三 七頁);被告X○○(已判刑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 稱:「:::當時是前任總幹事、前任理事長及前縣議員庚○○要求我們要團 結,並於選票上做記號,免得跑票」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 一第二四三頁);而被告王木通、向有財、玄○、黃文籐、M○○、酉○○、 葉金源、L○○、P○○、Y○○等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偵查中及被告林 朝宗、余金順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偵查中均以證人身分證稱:晚上Z○○ 有到飯店來跟我們說大家要有地方合作性,明天選舉理事要團結一點,不可有 事情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卷一第一七七頁背面、第一七九頁背面、第二 0一頁背面、第二0三頁背面、第二0九頁背面、第二一九頁背面、第二二三 頁背面、第二二五頁背面、第二二七頁背面、第二三0頁背面;卷二第五三七 頁背面、第五四一頁)。綜合上述證言,足認被告Z○○、庚○○與已死亡之 官評西、戴水茶確有主導本件集體出遊,對於有選舉權之新當選農會代表即被 告H○○、W○○、王世男呂茂陽、呂亞樹、地○、黃秋靖、蔡振豐、蔡順 清、王木通、向有財、吳蟳池、林通、龔得金、徐新福、玄○、黃文籐、I○ ○、J○○、M○○、Q○○、王其財、吳清松、酉○○、黃明欽葉金源、 L○○、P○○、葉賢德、Y○○、戊○○、呂水和、陳同意、陳煌星、X○ ○、蔡倉田、侯嘉靖、黃金城、N○○、余金順林朝宗龔百福等四十二人 及已死亡之葉江海、陳土柱與九位不詳姓名之成年新當選之太保農會代表,交 付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等選舉權為之一定行使,並演練在選票上做暗記之假投 票進而在投票時集體舞弊之犯行,堪予認定。雖被告N○○、L○○、戊○○ 、X○○、王木通、向有財、玄○、黃文籐、M○○、酉○○、葉金源、P○ ○、Y○○、林朝宗余金順等人,嗣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接受偵訊時及原審



審理時均翻異其等前所為之證詞,改稱:在關仔嶺時並未被要求投給特定人選 ,亦無人教其等在選票上作暗記以防跑票,被告Z○○只是去致詞一下便離開 ,隔日投票時亦未在選票上作暗記云云,惟其等上開供述,因其等已被列為被 告,供詞難免避重就輕,尚難採信。
(三)次查,被告D○○雖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與被告Z○○不 同派系,被告Z○○與本案無關云云,惟案外人戴水茶擔任太保農會總幹事多 年,其地方人脈當十分充沛,歡送其退休之聚餐,理應會有相當多之地方民代 與官員人士出席,而案外人戴水茶卻於太保農會第十二屆理事選舉之前一日, 在以具有選舉權之新當選之太保農會代表為主之餐會場合,僅邀請時任嘉義縣 議會副議長之被告Z○○、與時任嘉義縣議會議員之被告庚○○出席,其欲透 過被告Z○○與被告庚○○在地方上之政治勢力,而鞏固選票,防止跑票,進 而影響該次理事選舉之意圖至為明顯。被告Z○○與被告庚○○以其等從政之 經歷,對此應無諉為不知之理,而被告Z○○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因 被告D○○為案外人即前省議員黃文峰之小舅子,因被告D○○要競選太保農 會理事長,故其受案外人黃文峰之託,前去關仔嶺景大山莊,顯見被告Z○○ 確有幫助被告D○○競選太保農會理事長之意思,被告D○○上開供詞屬迴護 被告Z○○之詞,難以採信。又按在臺灣之選舉運作中,農會為地方之重要樁 腳,尤其在農業縣市之地方性選舉中,農會之地位舉足輕重。查嘉義縣為以農 業為主之傳統農業縣,被告Z○○與被告庚○○均為嘉義縣之民意代表,依常 理判斷,其對於掌握農會之人脈與介入農會選舉,擴大自己政治影響力之機會 ,應無拒絕之理,是不能僅以被告Z○○於八十二年後未曾向太保農會借款即 認其並未介入太保農會理事選舉。且地方派系雖會造成不同派系掌握不同之政 治資源,惟此並非絕對,基於利益考量,政治資源之重組亦非不可能,因此, 被告Z○○、庚○○與被告D○○之黨派與派系雖不相同,惟此並不足以作為 被告Z○○、庚○○不介入太保農會理事選舉之依據。被告Z○○、庚○○前 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太保農會該屆理事選舉,有二十二人參選,應選出九席理事,此有該屆選舉之 選票六十一張及會員代表大會選票封扣案可稽,其競爭難謂不激烈。被告D○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不知案外人戴水茶有否規劃理事人選,去關仔嶺只是 去拜票,其自行開車前往,吃完飯便回家,其對選票作記號之事並不知情,且 理事為無給職,並無競爭之必要云云(見原審卷卷一第二二四頁背面至第二二 五頁、卷三第六八三頁、卷四第九四四、九九九頁);被告亥○○於原審供稱 :其係自行登記參選,去關仔嶺只是去拜票,其對選票作記號之事並不知情, 且其得票為五十七票,與作記號選票為五十三張不符,顯見並未作票云云(見 原審卷卷一第二二五頁背面、卷三第六七九頁、卷四第九四五頁);被告申○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係為服務農民始自行參選,去關仔嶺只是去拜票,其 自行開車前往,吃完飯便回家,其對選票作記號之事並不知情,該次選舉並不 激烈云云(見原審卷卷一第二二七頁背面、卷三第六八一頁、卷四第九四七頁 );被告b○○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係因案外人戴水茶之邀請去關仔嶺,其 在關仔嶺有拜票,其吃完飯便回家,其對選票作記號之事並不知情,而太保農



會理事,慣例上每個村莊均會有規劃之人選云云(見原審卷卷一第二二六頁背 面至第二二七頁、卷三第六八0頁、卷四第九四六頁背面);被告E○○於原 審審理時供稱:其係因案外人戴水茶之邀請而去關仔嶺,其在關仔嶺有拜票, 其兒子開車載其前往,吃完飯便回家,其對選票作記號之事並不知情云云(見 原審卷卷一第二二八頁、卷三第六八一頁、卷四第九四七頁背面);被告宙○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係因案外人戴水茶邀請去關仔嶺去拜票,其對選票作 記號之事並不知情,且太保農會理事選舉,每個較大之村莊均會推出人選云云 (見原審卷卷一第二二四頁背面至第二二五頁、卷三第六八二頁背面至六八三 頁、卷四第九四九頁);被告H○○於原審供稱:其係因案外人戴水茶之邀請 ,始去關仔嶺,其在關仔嶺有拜票,其對選票作記號之事並不知情,且作記號 之選票為五十三張,上去關仔嶺之代表只有四十餘人,顯然與作票無關云云( 見原審卷卷一第二二六頁、卷三第六七九頁背面、卷四第九四五頁背面);被 告W○○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係自行參選,其受案外人戴水茶之邀坐遊覽車 去關仔嶺聚餐並拜票,當晚便回來,其對選票作記號之事並不知情,且理事選 舉並無競爭云云(見原審卷卷一第二二八頁背面、卷三第六八二頁、卷四第九 四八頁);惟被告D○○於偵查中供稱:「是二十二位候選人登記完後,就由 戴水茶運作協調我們這九位當選為理事,以便能順利聘任G○○為總幹事,除 了陳秀坤因與競爭對手呂龍雄為同村庄,礙於情面而沒有到景大山莊外,其餘 我們八人都有到景大山莊去拜票,但沒有安排演練他們在選票上作記號,因當 時呂龍雄要競選為理事長:::」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二 第七一八頁背面至第七一九頁);被告亥○○於偵查中供稱:「是戴水茶來叫 我們(理事)候選人到關仔嶺景大山莊去拜票,但我不知道他們有演練在選票 上作暗記。」、「是戴水茶運作協調我們九人當選理事,以便順利聘請G○○ 為總幹事。」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二第七一八頁背面至第 七一九頁);被告申○○於偵查中供稱:「是戴水茶協調運作我們九位候選人 當選理事,以便順利聘請G○○為總幹事,而且也是由戴水茶安排我們到景大 山莊去拜票,除了陳秀坤以外,其餘八人都有到景大山莊去拜票,我不知道選 票會作暗記。」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二第七二七頁背面至 第七二八頁);被告b○○於偵查中供稱:「是戴水茶協調運作我們九位候選 人當選理事,是戴水茶通知我們到景大山莊去拜票的,但不知他們會在選票上 作暗記。」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二第七二五頁背面至第七 二六頁);被告E○○於偵查中供稱:「是戴水茶運作協調我們這九位候選人 去景大山莊向代表拜票,我不知道選票會作記號。」、「除了陳秀坤以外,我 們其餘八位都有去景大山莊拜票。」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 二第七二九頁背面至第七三0頁);被告宙○○於偵查中供稱:「是戴水茶叫 我們九位候選人到景大山莊拜票,所以我有去景大山莊拜票。我不知道選票會 作暗記。」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二第七三五頁背面至第七 三六頁);被告H○○於偵查中供稱:「是戴水茶運作協調我們這九位候選人 當選理事,以便順利G○○當選為總幹事。我不知道選票會作暗記及排練。」 、「是戴水茶安排我們一定要到景大山莊向五十二(五十三)位代表拜票,所



以只有陳秀坤因與呂龍雄為同村莊外沒有去,其他八位都有去拜票。」等語( 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二第七二三頁背面至第七二四頁);被告W ○○於偵查中供稱:「是戴水茶運作協調我們這九位候選人當選理事,以便順 利聘任G○○為總幹事。而且戴水茶叫我們九位候選人到景大山莊去拜票,除 了陳秀坤以外,我們其於八位都有到景大山莊去拜票。」、「我不知道為何會 作暗記」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六號卷二第七三三頁背面至第七三 四頁)。被告D○○、亥○○、申○○、b○○、E○○、宙○○、H○○及 W○○於偵查中與原審審理時之供述前後顯有不同,惟參酌上開被告D○○等 八人於偵查中之供詞與證人即理事候選人陳秀坤於偵查中亦證稱:其當時因證 人呂龍雄要競選太保農會理事長,而其與證人呂龍雄同村莊,因此才沒有去景 大山莊向代表們拜票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六號卷二第七三二頁), 足見案外人戴水茶以其要退休為由,邀請太保農會新當選之代表王世男等人至 關仔嶺景大山莊招待食宿,主要目的係為固票及讓其所規劃之理事候選人即被 告D○○、亥○○、申○○、b○○、E○○、宙○○、H○○及W○○與證 人陳秀坤九人從事相關之競選活動。又農會理事雖為無給職,惟其能決定農會 經營方針,且可互選理事長、聘任農會總幹事,故掌握理事之席次,等於實質 掌握農會經營權,甚至會影響農會在選舉時之政治走向,自難僅因理事非有給 職,即謂理事選舉無競爭之必要。另農會理事選舉為地方封閉性之選舉,投票 人投票之意向多繫於與候選人之私誼,故人際關係較廣之候選人,其當選較為 容易。且該次太保農會選舉係採無記名連記法,每一位投票人可在選票上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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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