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7年度,212號
KSYV,107,司繼補,212,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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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李品璇 

      李品靚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坤倉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江宗義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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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