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李品璇
李品靚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坤倉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江宗義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