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許進富
被 告 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
7 年度司促字第1505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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