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66號
TNDV,107,勞執,66,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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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謝沛珊
相 對 人 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七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遣散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8月7日經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遣散費新臺幣(下 同)4萬1000元,詎相對人竟未履行該調解方案所載之 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 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 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及第60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已提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見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民事卷宗第6頁 ),足認兩造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遣散費之內容已 成立調解。兩造所成立調解內容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 條各款所定情形,聲請人復陳明相對人屆期仍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義務,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乎前揭規定而應予 准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 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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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