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65號聲 請 人 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嫻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與本票上所載不符(應為葉文進)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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