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665號
TCDV,107,司票,6665,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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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65號
聲 請 人 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與本票上所載不符(應為葉文進)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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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