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烱聲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智優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799,000元(計算式:美金38萬元×起訴當日臺灣
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0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 元後,尚有差額110,8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上開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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