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0號
TYDV,107,訴,50,2018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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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凱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淳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8 月28日107 年度訴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 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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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