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48號債 權 人 世紀風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慶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于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廖于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