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王靖文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 告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宏
被 告 邱子田
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陳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註:請預估工程廢管、磚塊、垃圾
、廢土占用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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