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7年度,160號
PCDV,107,司簡聲,160,20180919,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沈博文
相 對 人 陳李端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 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 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李端午之戶籍地址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陳李端午之戶籍址地為新北市汐止區,是依上 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 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第 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