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547號
PCDV,107,司促,26547,201809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47號
債 權 人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段祥磊吳意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段祥磊、吳 意嬌住所均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