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54號
SLDV,107,重訴,354,2018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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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原   告 黃秀梅 
被   告 李艾爾(Aile Lee)
      韓先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 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艾爾韓先生及被告家樂福股份有限 公司、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YP娛樂有限公司、統一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另為判 決),以共犯結構帶動大家入侵伊家,以地下道鑿牆互通之 方式,眾目睽睽窺視伊家裡房間、浴室等空間,使伊24小時 遭監視控制,沒有地方可以躲藏及做重要事情,亦無法使用 手機、電腦等設備,就連伊上班也被人跟蹤,集體霸凌導致 伊完全沒有隱私,渠等利用伊在家看電視,賺取廣告費、圖 利電視台及選舉樁腳,造成伊及家人困擾為由,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等規定,訴請損害賠償,並聲明 :㈠被告李艾爾應與被告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㈡被告韓先生應與被告JYP 娛樂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2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雖對於被告李艾爾韓先生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訴,然並未完整載明渠等中文姓名、生日、護照號碼等 ,致無法特定具體被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年5月31日、 107年8月1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550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等裁定業於107年 6月11日、107年8月20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 見本院卷第23頁、第39頁),嗣原告雖於107年6月22日、 107年8月24日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見本院卷第28頁、第41



頁),仍難認已依前旨具體特定被告李艾爾韓先生,揆諸 首揭規定,原告該部分訴訟自非合法。
四、綜上,原告起訴時未具體表明被告李艾爾韓先生之中文姓 名、生日、護照號碼,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於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合法補正, 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該部分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至於 所訴被告被告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YP娛樂有限公司等則另為判 決,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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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JYP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