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大陸地區仲裁判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陸仲許字,107年度,1號
NTDV,107,陸仲許,1,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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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北京旭陽宏業化工有限公司(Beijing Risun Hon-
      gye Chemical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楊雪崗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相 對 人 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CPI Motor Co.)
法定代理人 朱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當事人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 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 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其性質為 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惟兩岸人民關 係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就該事件均未設有管轄之規定,是應類 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43 號裁定、87年度台聲字第347號裁定意旨可參。二、經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由南投 縣○○鎮○○路000○00號,遷移至台中市○○區○○里○ ○路00巷0號,並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完成變更登記,有 臺中市政府107年7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359190號函及 所附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乃有誤會。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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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