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46號
NTDM,107,審易,246,2018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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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琦琦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419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琦琦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琦琦明知莊明宗許惠雅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 姦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10月間某時許(起訴書記載 為106 年2 月前某時許,應予補充),在不詳處所,與莊明 宗為性交行為1 次(莊明宗涉犯通姦罪部分,業據許惠雅撤 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嗣因許惠雅於106 年2 月間透過莊明宗得知李琦琦懷孕,始悉上情,李琦琦並於同 年7 月13日產下1 女李○薇
㈡案經許惠雅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琦琦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惠雅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刑事告訴狀、106 年3 月18日上午7 時38分通話譯文、李琦 琦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106 年7 月20日健保醫字第1060060038號函及函附 門診、住院申報紀錄明細表、李○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6 年9 月21日草戶字第10 60002168號函及函附資料、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函覆李琦 琦之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 年11月17日 健保中字第1064034923號函及申報紀錄、南投縣政府106 年 12月11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60256862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 品清單(106年度保字第1085號、107 年度保字第37號)、內 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莊明宗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琦琦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明知莊明宗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發生性交 行為,影響告訴人家庭和諧,嚴重破壞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造成告訴人難以撫平之心理痛楚,所為實不足



取;⑵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所受傷害;⑶又 考量被告因而產下1 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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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