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05號
TPHV,107,聲,405,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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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信瑩律師
      黃柏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之被上訴人,為期確認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準備程 序時之開庭陳述內容,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 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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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