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史美華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蔡順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怡妃律師
被 上訴 人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湘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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