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022號
TPDV,107,司聲,1022,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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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劉欣雯即宏博科技商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秀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 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秀芝公示送達,然相對人已於民 國103年12月1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 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 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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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