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9號
KSDV,107,除,159,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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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黃鴻雄(即黃淑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刊登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聲請人所 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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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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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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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10-87-ND-0098345-0 │股票 │1 │1000 │已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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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