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8號
KSDV,107,補,618,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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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杜國保
被   告 名帥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7 月30日
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106 年12月29日召開之臨時住戶
大會決議均無效,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
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
元(計算式:165 萬元×2 次會議決議=33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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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