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8號
KSDV,107,補,118,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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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黃文成 
被   告 林俊宏即成祥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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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