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817號
TNHM,106,上訴,817,20180529,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長恩
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崇瑋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軍訴字第5 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585、6595、6596、
6598、9030、90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長恩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8 所示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許崇瑋犯如附表十編號5 所示部分,均撤銷。呂長恩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8 「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編號1 至8 「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之主刑及褫奪公權。
許崇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即如附表十編號5 「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
呂長恩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呂長恩陳鴻鈞(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原均任職於址設屏東 縣○○鄉○○路00○0 號之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豐誠公司」)及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之庚慶食 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庚慶公司」)。呂長恩自民國 100 年9 月27日起,陳鴻鈞則自102 年8 月25日起擔任庚慶公司 派駐於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秀朗副食供應站(以下 簡稱「秀朗副供站」)之發貨員,均從事辦理豐誠及庚慶公 司在秀朗副供站之發貨業務。豐誠及庚慶公司是秀朗副供站 一、二類及大宗類(包含冷凍類及乾貨類)貨品之供貨廠商 ,並代理富禾、明寶、加頂等品牌。許崇瑋係豐誠公司派駐 在陸軍後勤指揮部副供中心基隆副食供應站之發貨員。二、依據「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第一、二點分別規定 ,國軍官、士、兵(簡稱官兵)之副食實物補助費,其支給 依本要點辦理及官兵副食實物補助費,由國防部財務中心隨 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助對象之伙食。



「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第5 點(注意事項)第13款規定 ,單位每月辦伙之伙食費結餘,統一運用於單位官兵伙食, 除依本規定辦理止伙外,不發給個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40002397號令頒「糧秣補給 作業手冊(第2 版)」 第三章(補給作業)03002 、03003 點復規定給予每位官兵,每日(月)一類軍品主副食品之規 定數量,並規定主副食品(費)經補給與定量。因此,副食 實物補助費係隨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 助對象之伙食,不發給個人,應屬官兵共有之財物。 吳洋汭(97年2月13日入伍,同年4月21日轉服志願役, 陸軍第2035梯次,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原係北部地區後備指 揮部勤務隊通訊中士,於101 年4 月經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勤務隊隊長少校林子傑核定擔任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勤務隊 伙委,負責辦理該管部隊伙食團之「菜單開立」、「每日向 秀朗副供站投單、取貨」、「外購食材及醬料」等業務,係 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 部後備司令部96年8 月8 日後宏字第0960003767號令頒「膳 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 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10434 號、101 年8 月7 日國聯授支字第1010011681號令頒「糧秣 補給作業手冊」、「各級單位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規定」, 於辦理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投單、開菜單、外購食材 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伙食團主副食費係屬伙食 團官兵共有之財物,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呂長恩陳鴻鈞 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辦理副食 採購作業職務之機會,以不實登載公文書並行使之方式,虛 報購買食材而詐取副食費,共同為下列行為:
吳洋汭明知其實際僅欲採買復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復進公司」)冷凍里肌肉片70片、冷凍前腿肉角1 公斤 、冷凍絞肉4 公斤,竟與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機會,於10 2 年9 月10日在所屬部隊,以電腦向秀朗副供站下單採購時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登載採買「復 進公司里肌肉片190 片、冷凍前腿肉角13公斤、冷凍絞肉16 公斤」等不實事項,再於102 年9 月12日18時55分許列印該 採買提貨單,由其在採買人員簽章欄署名吳洋汭,再送請北 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隊長林子傑在採買單位主官簽章欄 核章。復交由不知情之王志軒於102 年9 月13日持上開登載 不實之採買提貨單至秀朗副供站領貨而行使之。吳洋汭、呂 長恩利用取貨後出站前之驗貨係採抽檢而非逐一檢驗,及取



貨公差除與伙房作業有關之人員外通常不會確實核對品項、 數量等疏漏。由呂長恩吳洋汭所屬部隊備貨時,在秀朗副 供站執行出貨前品檢後,即將前述復進公司冷凍里肌肉片12 0 片(1 箱,起訴書誤載為120 包)、冷凍前腿肉角12公斤 (1 箱)、冷凍絞肉12公斤(1 箱)留在出貨區,使不知情 之王志軒實際僅領到復進公司之冷凍里肌肉片70片、冷凍前 腿肉角1 公斤、冷凍絞肉4 公斤。其後,不知情之伙委上士 謝子華於同年月14日根據秀朗副供站提供之銷貨報表逐級上 簽核銷後,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主計單位陷於錯誤, 將該筆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供站再將前開冷凍里 肌肉片、前腿肉角、絞肉各一箱之貨款共新臺幣(下同)43 62元支付廠商復進公司,足生損害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 務隊。呂長恩並於數日後在秀朗副供站內支付900 元(1 箱 300 元)予吳洋汭
吳洋汭於102 年10月15日投單採買復進公司冷凍絞肉2 包, 其明知實際並無增加購買數量為14包之需求;且明知若投單 後臨時有品項、數量增減之需求,應於提貨前在其職務上所 掌之秀朗副供站副食品採購品項、數量更改申請單(以下簡 稱「緊申單」)填寫增減之品項、數量,逐一層轉採買、採 購單位主官核章後,確認廠商可以提供後交由廠商在緊申單 蓋章,再送請秀朗副供站站長核章,始得於提貨時持緊申單 使用。詎吳洋汭竟與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機會,於102 年 10月21日前往秀朗副供站取貨前,事先備妥已於採買、採購 單位主官欄位簽章之緊申單,並於102 年10月21日持採買提 貨單取貨完畢後,在緊申單勾選登載「品項增減」、「臨時 任務」等欄位,並將復進絞肉由改單前數量2 包填寫為改單 後數量14包等不實事項,再交由呂長恩在緊申單廠商欄位蓋 用「復進」章而行使之。惟吳洋汭並未依緊申單領取改單後 增加之復進公司冷凍絞肉12包(1 箱)。其後,不知情之伙 委上士謝子華於同年11月5 日根據秀朗副供站提供之銷貨報 表逐級上簽核銷後,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主計單位陷 於錯誤,將該筆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供站再將前 開冷凍絞肉12包之貨款1213.2元支付廠商復進公司,足生損 害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呂長恩遂於數日後在秀朗 副供站內支付300 元予吳洋汭
吳洋汭明知實際未欲購買豐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誠 公司)之蘑菇豬肉薄片12包、煙燻豬肉薄片12包、沙茶豬肉 薄片12包,竟與呂長恩陳鴻鈞基於犯意聯絡,共同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機會,於10



2 年10月29日,在所屬部隊,以電腦向秀朗副供站下單採購 時,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登載採買豐 誠公司之「豐誠蘑菇豬肉薄片12包、豐誠煙燻豬肉薄片12包 、豐誠沙茶豬肉薄片12包」等不實事項。再於102 年11月 1 日5 時52分許列印該採買提貨單,由不知情之鄭健誠在採買 人員簽章欄蓋章,再送請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隊長林 子傑在採買單位主官簽章欄核章。吳洋汭再於同日持該不實 之採買提貨單至秀朗副供站領貨而行使之。其於提貨時未提 領豐誠蘑菇豬肉薄片12包、豐誠煙燻豬肉薄片12包、豐誠沙 茶豬肉薄片12包而留在出貨區,再由陳鴻鈞呂長恩之託將 前開物品共3 箱(各12包)放回冷凍庫
吳洋汭於上開時地領貨時,明知無臨時增加採買復進公 司之豬腳品項及將復進公司之冷凍絞肉、冷凍前腿肉絲、冷 凍前腿肉片各增加12包之需求,竟與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 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食品職務之 機會,在事先備妥已於採買、採購單位主官欄位簽章之緊申 單上,勾選登載「品項增減」、「臨時任務」等欄位,並將 復進公司之豬腳、絞肉、肉絲、前腿肉片分別由改單前數量 0 包、2 包、2 包、1 包,填寫為改單後數量12包、14包、 14包、13包,並填寫申請日期為102 年10月31日等不實事項 ,再交由呂長恩在緊申單廠商欄位蓋用「復進」章而行使之 。惟吳洋汭並未依緊申單領取增加之復進公司之豬腳、冷凍 絞肉、冷凍前腿肉絲、冷凍前腿肉片各12包(各1 箱)。其 後,不知情之伙委士官鄭健誠於同年11月15日根據秀朗副供 站提供之銷貨報表逐級上簽核銷後,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 務隊主計單位陷於錯誤,將該筆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 朗副供站再將前開豐誠公司之豐誠蘑菇豬肉薄片12包、豐誠 煙燻豬肉薄片12包、豐誠沙茶豬肉薄片12包之貨款共3996元 支付給豐誠公司;及將復進公司豬腳12包、冷凍絞肉12包、 冷凍前腿肉絲、冷凍前腿肉片12包之貨款共5070元支付給復 進公司,足生損害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嗣呂長恩 於102 年11月4 日,在秀朗副供站內,委由不知情之陳鴻鈞 交付虛報復進公司豬腳等4 箱之報酬共1500元予吳洋汭;另 於翌日,陳鴻鈞再將虛報豐誠公司豐誠蘑菇豬肉薄片等3 箱 之報酬共900 元交付給吳洋汭
吳洋汭於102 年11月4 日投單購買復進公司冷凍前腿肉絲 2 包,其明知冷凍前腿肉絲並無將購買數量增為12包及增加購 買復進公司絞肉、前腿肉品兩品項之需求,竟與呂長恩基於 犯意聯絡,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吳洋汭負責採購副 食品職務之機會,於102 年11月11日前往秀朗副供站取貨前



,事先備妥已於採買、採購單位主官欄位簽章之緊申單,於 當日持採買提貨單取貨完畢後,在緊申單勾選登載「品項增 減」、「臨時任務」等欄位,並將復進公司之肉絲、絞肉、 前腿肉片分別由改單前數量2 包、0 包、0 包,填寫為改單 後數量14包、12包、12包,並填寫申請日期為102 年11月 8 日等不實事項,再交由呂長恩在緊申單廠商欄位蓋用「復進 」章而行使之。惟吳洋汭並未依緊申單領取改單後增加之復 進公司冷凍肉絲、絞肉、前腿肉片各12包(各1 箱)。其後 ,不知情之伙委根據秀朗副供站提供之銷貨報表逐級上簽核 銷後,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主計單位陷於錯誤,將該 筆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供站再將前開冷凍前腿肉 絲、絞肉、前腿肉片各12包之貨款共4051.2元支付廠商復進 公司,足生損害於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勤務隊。呂長恩遂於 數日後在秀朗副供站內支付900 元予吳洋汭。三、主副食費屬伙食團官兵共有之財物,已如前述。憲兵205 指 揮部勤務支援連為政府採購法第3 條所稱機關,以該連名義 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依「政府採購法 」第47條、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規定, 10萬元以下之採購屬「小額採購」,可逕行辦理採購,而無 需經過公開招標、議價、比價之程序,亦不必受主(會)計 單位人員之監辦;又依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請領採購 外購食材款項程序,須由需求單位先填寫「憲兵205 指揮部 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連同估價單,由事項經辦人在 小額採購請購單核章後,逐一層轉勤務支援連連長、後勤科 、主計科、監察官、憲兵205 指揮部參謀主任核章後,即可 購辦所需之外購食材,嗣再將買受人為憲兵205 指揮部之收 據或統一發票黏貼於「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並填 寫「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由事項 經辦人核章後,並將上開經費核銷簽辦單、支出憑證黏存單 逐一層轉由勤務支援連輔導長、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 憲兵205 指揮部參謀主任核章後,方得請領該筆款項。 朱聿亘聯合後勤學校國軍專業志願役士官班第 100-1 梯次,依憲兵司令部100年12月29日國憲人定字第13840號令 ,自100 年12月29日服預備士官役3 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係憲兵205 指揮部輕兵器保修科下士,於101 年11月經憲 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連長少校游星韋核定擔任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伙委,自102 年12月5 日生效,負責辦理 所屬部隊伙食團之「菜單開立」、「主、副食費管控」、「 審核每日向秀朗副供站投單、取貨」、「外購食材及醬料」



、「主、副食費經費核銷」、「帳冊管理」等業務。是朱聿 亘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 月8 日後宏字第0960003767號令頒 「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 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1 0434號、101 年8 月7 日國聯授支字第1010011681號令頒「 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規定、「各級單位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 規定」,於辦理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連上伙食團帳冊 管理、購案作業、食材品管、衛生管理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其明知主副食費係屬伙食團官兵共有之財物,竟與不 具公務員身分之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利用辦理副食採購作業職務之機會,以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及不實登載公文書並行使之方式,虛報外購食材 價格、數量而詐取副食費,或投單後不提領副食品卻仍核銷 副食費,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102 年11月間,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因舉辦慶生餐會 而需外購蟹肉、牛小排、豬腳等食材。朱聿亘竟與呂長恩許崇瑋康家銘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由呂長恩透過許崇瑋獲悉供貨商康家銘(已歿,業經原 審另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所經營位於基隆市○○路00號1 樓 之康家漁產品零售店(名義負責人為陳寶環)報價蟹肉1 公 斤價額為300 元(5 公斤價額1500元),牛小排1 盒價額為 1200元(6 盒價額為7200元),豬腳1 粒價額為180 元(18 粒價額為3240元)後,呂長恩竟指示許崇瑋康家銘配合浮 報蟹肉每公斤價額為380 元、數量浮報為6 公斤,合計蟹肉 價額為2280元(蟹肉浮報金額共780 元),然因蟹肉無法提 供檢疫證明,故將蟹肉價額2280元分別灌入牛小排、豬腳報 價內。康家銘為從事食材販售業務之人,於102 年11月25日 依許崇瑋轉知呂長恩之指示,請不知情之陳寶環將「品名: 牛小排、豬腳;數量:6 盒、18粒;金額9600元、4320元; 合計13920 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之估價單(亦即 ,牛小排單價由每盒1200元浮報估價為1600元;豬腳單價由 每粒180 元浮報估價為240 元。扣除原報價牛小排6 盒7200 元、豬腳18粒3240元之總價10440 元,合計多出3480元,再 扣除原應由牛小排、豬腳項下分攤之蟹肉實際價額為1500元 ,合計浮報估價1980元),再將估價單傳真至憲兵205 指揮 部勤務支援連。朱聿亘據此於同年月26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 「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登載「品名 :牛小排、德國豬腳;數量:6 (盒)、18(粒);單價: 1600、240 ;小計:9600、4320;貨款總價:13920 元」,



並勾選「經商訪後逕洽報價合理廠商逕至採購」等不實事項 後,檢附前開不實估價單,送請勤務支援連連蘇正義核章 後,再逐一層轉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 憲兵205 指揮部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其後,牛小 排、豬腳數量因餐會人數增加致需求各增為8 盒 (原6 盒) 、20粒(原18粒),朱聿亘未再重新索取估價單即向康家漁 產品零售店逕行採購牛小排8 盒、豬腳20粒等食材。康家銘 再依許崇瑋轉知呂長恩指示,委請不知情之陳寶環將買受人 為「憲兵205 指揮部」、「品名:牛小排、德國豬腳;數量 :8 盒、20粒;單價:1600元、240 元;總價:12800 元、 4800元;合計17600 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收 據(扣除原報價之牛小排每盒1200元(8 盒9600元)、豬腳 每粒180 元(20粒3600元),合計多出4400元,再扣除應由 蟹肉實際金額為1500元,一共浮報2900元),並將上開收據 交予朱聿亘朱聿亘於同年12月3 日將上開收據附於在其職 務上所掌之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並在其職務上所掌 之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上登載「品名 :德國豬腳、牛小排;數量:8 (盒)、20(粒);單價: 240 元、1600元;小計:4800元、12800 元;合計17600 元 」等不實事項後,送請勤務支援連輔導長湯申嘉核章後,逐 一層轉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 205 指揮部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朱聿亘再將前開支出 憑證黏存單、經費核銷簽辦單交由主計單位申請外購貨款加 以行使,由主計科財務官林展光將外購金額17600 元發給朱 聿亘,足生損害於憲兵205 指揮部。朱聿亘扣除約定應得之 1200元後,將餘款16400 元交付呂長恩呂長恩再扣除應得 之1700元後,將實際交易金額14700 元轉交康家銘。 其間,因憲兵205 指揮部監察官恐廠商提供肉品有問題 ,要求廠商需提供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然康家漁產品零售 店無法提供上開牛小排檢疫證明。呂長恩欲以現有農正鮮公 司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入動物檢疫證明 書(證書號碼:VP405T00000000)、證明書附件及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通知編號 :IFZ00000000000)代之,竟與陳鴻鈞基於犯意聯絡,共同 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由呂長恩於102 年11月26日以 電話指示陳鴻鈞在前開動物檢疫證明書、證明書附件、輸入 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以塗去農正鮮公司字樣後再影印方 式變造後,並提供予不知情之朱聿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對檢疫管理及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輸入食品管理之正確性。



㈡102 年12月間,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有外購水餃之需 求。朱聿亘呂長恩明知外購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之實際 數量僅為各8 包,二人竟基於犯意聯絡,由呂長恩向位於新 北市○○區○○路0 段00號德記手工水餃負責人徐德榮(業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稱將購買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各11 包。徐德榮即於102 年12月17日開立「品名:高麗菜水餃、 韭菜水餃;數量:11包、11包;單價:150 、150 ;總價: 1650、1650;合計3300元」,並註記「估價用」之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交予呂長恩轉交朱聿亘朱聿亘據此於同年月17日 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 單上登載「品名: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數量: 11(包) 、11(包);單價:150 、150 ;小計:1650、1650;貨款 總價3300元」,並勾選「經商訪後逕洽報價合理廠商逕至採 購」等不實事項後,檢附前開估價單,送請勤務支援連連蘇正義核章後,再逐一層轉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 核,再送交憲兵205 指揮部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 徐德榮於開立上開註記「估價用」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紙 後,另開立相同內容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紙,並於同年月 18日上午呂長恩至上開德記手工水餃取貨時,將上開收據一 併交付呂長恩。然呂長恩取貨時向徐德榮稱僅需高麗菜水餃 、韭菜水餃各8 包,而將已包裝好之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 各3 包取出後交還徐德榮呂長恩將上開高麗菜水餃、韭菜 水餃各8 包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紙交付朱聿亘後,朱聿亘 即於同年月18日,將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紙黏貼於其職 務上所掌之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並在其職務上所掌 之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上登載「「品 名:高麗菜水餃、韭菜水餃;數量:11(包)、11(包); 單價:150 、150 ;小計:1650、1650;合計3300元」等不 實事項後,送請勤務支援連輔導長湯申嘉核章後,逐一層轉 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205 指揮部 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朱聿亘再將前開支出憑證黏 存單、經費核銷簽辦單交由主計單位申請外購貨款加以行使 ,由主計科將外購價金3300元核發給朱聿亘,足生損害於憲 兵205 指揮部。朱聿亘扣除其約定應得之900 元後,將實際 交易金額2400元交由呂長恩轉交予徐德榮。 ㈢103 年1 月間,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因年節餐會需外 購百合、加納魚等食材。朱聿亘呂長恩康家銘基於犯意 聯絡,明知上開外購食材實際交易總價僅4300元,康家銘竟 依呂長恩指示,將「品名:百合、加納;數量:6 包、15尾 ;單價:150 、320 ;金額:900 、4800,總價合計為5700



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估價單,並交予朱聿亘朱聿亘據此於103 年1 月2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 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上登載「品名:百合、 加納;數量:6 (包)、15(條);單價:150 、320 ;小 計:900 、4800;貨款總價5700元」,並勾選「經商訪後逕 洽報價合理廠商逕至採購」等不實事項後,檢附前開估價單 ,送請勤務支援連連蘇正義核章後,再逐一層轉後勤科、 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205 指揮部參謀主任 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朱聿亘康家漁產品零售店採購百合 6 包、加納魚15條後,再將康家銘所開立「品名:百合、加 納;數量:6 包、15尾;單價:150 、320 ;金額:900 、 4800,合計為5700元」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收據,黏貼於其職 務上所掌之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於103 年1 月26 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憲兵205 指揮部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 單登載「品名:百合、加納;數量:6 (包)、15(條); 單價:150 、320 ;小計:900 、4800;合計5700元」等不 實事項後,送請勤務支援連輔導長湯申嘉核章後,逐一層轉 後勤科、主計科、監察官書面審核,再送交憲兵205 指揮部 參謀主任于大任核章而行使之。朱聿亘再將前開支出憑證黏 存單、經費核銷簽辦單交由主計單位申請外購貨款加以行使 ,由主計科財務官林展光將外購金額5700元發給朱聿亘,足 生損害於憲兵205 指揮部。朱聿亘扣除約定的1400元後,將 實際交易金額交由呂長恩轉交康家銘
朱聿亘明知伙食團主副食費係屬伙食團官兵共有之財物,竟 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呂長恩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辦理副食採購作業職務之機會,以不實登 載公文書並行使之方式,虛報食材品項、數量而詐取副食費 共7 次。其方式為於如附表八所示時間,在所屬部隊,利用 不知情之協辦伙委周明儒以電腦向秀朗副供站下單採購後, 朱聿亘明知並無採購於如附表八所示食材之需求,仍再開啟 電腦並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登載採購如 附表八所示食材品項、數量等不實事項,再列印該採買提貨 單,由朱聿亘、勤務支援連連蘇正義分別在採買人員簽章 處、採買單位主官簽章處核章後,朱聿亘再持該不實登載之 採買提貨單至秀朗副供站領貨而行使之。朱聿亘並於提貨、 驗菜完畢後,將所提之副食品運往秀朗副供站後門與呂長恩 會合,由呂長恩取回如附表八所示食材後,朱聿亘再將其餘 食材運回部隊。其後,朱聿亘根據秀朗副供站提供之銷貨報 表逐級上簽核銷後,憲兵205 指揮部主計單位陷於錯誤,將 如附表八所示食材款項核撥給秀朗副供站,秀朗副供站再支



付予如附表八所示廠商,足生損害於憲兵205 指揮部。四、呂長恩陳鴻鈞原均任職於豐誠公司及庚慶公司,豐誠公司 為肉類加工品供應商,其產品委由庚慶公司在秀朗副供站代 為出貨,呂長恩陳鴻鈞2 人原均係庚慶公司派駐於秀朗副 供站之發貨員,均為從事辦理庚慶公司在秀朗副供站發貨業 務之人。庚慶公司於每週一、三、五依秀朗副供站列印之備 貨明細,出貨到秀朗副供站備貨,以供各採購單位提貨。詎 呂長恩竟自102 年6 月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另與陳鴻 鈞基於犯意聯絡自102 年9 月間起,均至103 年4 月14日止 ,利用在秀朗副供站拿取冷凍庫肉品為秀朗副供站各採購單 位備貨之機會,在業務上所持有庚慶公司出貨之火鍋肉片、 五花肉片、肉角、絞肉、肉絲及小腩排等副食品中,約每10 箱拿取3 、4 包,另行冰存。俟累積至相當數量後,並未將 冰存在冷凍庫內之副食品依規定繳回庚慶公司,而係將之侵 占入己,並以副供站牌價約六折之價格,於如附表九㈠所示 之時間販賣如附表九㈠所示之副食品予知情之魏峯泉10次; 另於如附表九㈡所示之時間,委請嘉里大榮物流,將如附表 九㈡所示之副食品運送至嘉義縣○○鄉○○村000 號,販賣 予知情之蘇慶文共6 次(蘇慶文所涉故買贓物罪部分,另經 原審以103 年度軍訴字第8 號判處故買贓物共6 罪,各處有 期徒刑3 月)。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臺 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有關本件管轄權說明: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被告所在地」,乃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之地而言,至其 所在之原因,無論係出於任意或由於強制,皆在所不問,此 有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 及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0 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係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另案被告楊鐮鋐(住臺南市新 營區)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及另案被告鄭麗華 、蘇慶人涉嫌臺南空軍443 聯隊詐欺等案件,進而查獲本案 被告呂長恩及另案被告范嫦娥等多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且於103 年4 月11日簽分偵辦被告呂長恩,同年月 24日向原審聲請並經原審裁定羈押被告呂長恩。被告呂長恩 自103 年4 月25日(押票日期為24日)起迄同年6 月20日本 案繫屬原審止均羈押於臺南看守所。此有原審103 年度聲羈 字第94號案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偵㈢卷第



1 頁)、羈押聲請書及押票(偵㈢卷第24頁至25頁)、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卷㈤第29頁至30頁)可憑。 亦即,本案被告呂長恩起訴時之所在地為臺南市,且無刻意 創造管轄之情形。另本案其餘被告與被告呂長恩復有刑事訴 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3 款所定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從而, 原審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 ,對本案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 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卷第165 頁),於 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 前揭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 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長恩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且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第155 頁、第211 頁、第371 頁、 第452 頁、第50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鴻鈞、吳洋 汭、朱聿亘魏峯泉於偵、審中具結供述之情節相符(偵㈡ 卷第6 至11頁、第29至31頁;第47至53頁反面,原審卷㈡第 173 至187 頁;原審卷㈢第53至65頁、第25頁反面至34頁、 第38頁反面至52頁),並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蘇慶文於原審證 述情節(原審卷㈢第65頁反面至69頁)大致相符,且有下列 證據可資佐證:
㈠上開事實二㈠部分,有如附表一㈡所示之書證可資佐證; ㈡上開事實二㈡部分,有如附表二㈡所示之書證可資佐證; ㈢上開事實二㈢部分,有如附表三㈡所示之書證及通聯譯文可 資佐證;
㈣上開事實二㈣部分,有如附表四㈡所示之書證及通聯譯文可 資佐證;
㈤上開事實三㈠部分,有如附表五㈡所示之書證、證物(變造 公文書影本)及通聯譯文可資佐證;




㈥上開事實三㈡部分,有如附表六㈡所示之書證及通聯譯文可 資佐證;
㈦上開事實三㈢部分,有如附表七㈡所示之書證可資佐證; ㈧上開事實三㈣部分,有如附表八所示之大宗委商採買銷貨報 表或採買提貨單可資佐證;
㈨上開事實四部分,有如附表九㈠(侵占副食品並販賣予魏峯 泉部分)所示之通聯譯文及卷附行動作業蒐證報告表(含照 片)2 件(譯文卷第27頁至30頁)、如附表九㈡(侵占副食 品並販賣予蘇慶文部分)所示之低溫配送簽收單(低溫運送 託運單)、扣案嘉里大榮物流名片1 張(扣案103 年度保管 字第1589號物品編號16),及卷附被告呂長恩蘇慶文通聯 譯文(偵㈠卷第56頁反面、第57頁反面、第60頁)、另案被 告蘇慶文李忠倫通聯譯文(偵㈠卷第57頁)、被告呂長恩蘇慶文所經營昌富公司會計吳素菁通聯譯文(偵㈠卷第58 頁至59頁)可資佐證;
二、被告呂長恩雖於原審曾一度辯稱①他們正常是一、三、五進 貨,借用冷凍庫的電費是由他們支出,營業結束後,他們會 做隔天作業,所謂隔天作業就是阿兵哥各單位分貨的品項作 細分,隔天清晨一早他們把貨拿出放在出貨區,以便食品的 品檢和細項的品管,到了阿兵哥過來領取貨物他們蓋完章批 完價,移交給阿兵哥,這塊部分才屬於軍方,亦即,在貨品 還沒有交給阿兵哥之前是屬於他們公司的,而且他們公司在 進貨時有多的部分,準備做為檢驗或者退換貨之用,他只是 把這些多餘的部分拿起來累積賣給魏峯泉。他抽取的副食品 ,未出貨前是屬於他們公司的財產,出貨後移交給阿兵哥, 才是屬於國軍的。因為副供站重視品質,所以他們品質特別 要求,食材很講究,出給阿兵哥的公斤數要足夠,所以我們 在準備中,都會做調整(多備貨)。②被告吳洋汭的部分, 是因為他之前有幫被告吳洋汭外購食材,有幫被告吳洋汭付 款,因為他都沒有收取被告吳洋汭外購的費用,希望被告吳 洋汭幫他衝業績,再還給他。③被告朱聿亘的部分,是因為 被告朱聿亘請他幫忙外購食材,所以購買金額包括他幫被告 朱聿亘跑腿的費用。他有將幫被告朱聿亘詢價還有油費等費 用部分加上去等語。經查:
㈠經原審向豐誠、庚慶公司函查結果,豐誠公司僅係肉類加工 品供應商,關於秀朗副供站之發貨情形,豐誠公司係委託庚 慶公司出貨,有豐誠公司104 年9 月29日刑事陳報狀(原審 卷㈣第7 頁)可稽。另庚慶公司則函覆稱該公司為恐出貨之 貨品重量不足,每箱貨物之實際重量均會填裝比標示重量為 重,且有多備貨。上開貨物於軍方提領完畢後,倘有剩餘即



由發貨員列入庫存,公司並未同意發貨員得自行出售庫存貨 物。而因發貨業務係由發貨員全權處理,故如有庫存係由發 貨員自行管理,毋須回報或繳回公司。惟公司於每期結算時 會進行總盤點,此時若有剩餘存貨始須繳回公司,倘有帳載 庫存與實際庫存不符之情形,發貨員須補足差額予公司。公 司未同意發貨員可自行抽取超重貨物或出售等情,有庚慶公 司104 年9 月30日刑事陳報狀(原審卷㈣第8 頁至9 頁)可 稽。足見被告呂長恩所保管之貨品中,即令因重量超過標示 重量而抽出,或因多備貨而剩餘,雖毋須立即回報或繳回庚 慶公司,但該超重抽出或因多備貨而剩餘之貨物仍屬庚慶公 司所有,仍須於每期總盤點時將剩餘存貨繳回庚慶公司,不 得自行出售,倘有帳載庫存與實際庫存不符之情形,發貨員 須補足差額予庚慶公司。本件被告呂長恩利用在秀朗副供站 出貨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庚慶公司出貨之副食品,並 販賣牟利,顯有業務侵占犯行。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洋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被告呂長恩先跟 他提他才知道用虛報購買食材的方式來浮報副食費,他的好 處就是一箱肉300 元。他雖有因忘記投單而向呂長恩借貨, 但他會用寫臨時申請單補回來,如果站長不給他寫臨時申請 單,就在下一次的投單補回來就本案起訴之四次犯罪事實的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