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0號
MLDV,107,司催,40,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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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沂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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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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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233-7 │ │1 │1000 │ │
├──┼───────────────┼─────────────┼──────┼───┼─────┼───┤
│0002│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755-9 │ │1 │1000 │ │
├──┼───────────────┼─────────────┼──────┼───┼─────┼───┤
│0003│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826-7 │ │1 │1000 │ │
├──┼───────────────┼─────────────┼──────┼───┼─────┼───┤
│0004│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827-9 │ │1 │1000 │ │
├──┼───────────────┼─────────────┼──────┼───┼─────┼───┤
│0005│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465-7 │ │1 │10000 │ │
├──┼───────────────┼─────────────┼──────┼───┼─────┼───┤
│0006│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466-9 │ │1 │10000 │ │
├──┼───────────────┼─────────────┼──────┼───┼─────┼───┤
│0007│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519-5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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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 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 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 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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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