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5號
原 告 南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沈國玠
被 告 劉德銘
陳輪湧
王仁貴
邱治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筱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