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2號
債 權 人 美村非凡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雄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薏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建物門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5之
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