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05號
TYDM,106,訴,505,2018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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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宏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505 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宏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宏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 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07 年4 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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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