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57號
PCDV,107,訴,457,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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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蔡佳蓁律師
被   告 陳火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7 月1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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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