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14號
PTDV,107,消債聲,14,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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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士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士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士娟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以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同年2 月2 日確定在案,爰依 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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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