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752號
原 告 何雲開
上列原告何雲開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幼蓉、張
亞華、張濱英、張智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