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74號
SLDV,103,司促,8374,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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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建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建煌  │民國103年4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58569 │     │25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建煌  │民國103年4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58569 │     │25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李建煌於民國92年8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
  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
  國103年4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58,569元及
  利息暨違約金56,357元。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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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