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24號
SLDV,102,司促,1824,201301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