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18號
KSDV,108,司促,14018,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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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彩瑩(原名: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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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