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762號
TCHM,108,上訴,762,201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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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EUNG KA LUNG(中文名:張嘉龍)



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CHENG CHEE LEONG(譯音:鄭志龍



選任辯護人 張伯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EUNG KA LUNG(中文名:張嘉龍)、CHENG CHEE LEONG(譯音:鄭志龍)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 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CHEUNG KA LUNG(中文名:張嘉龍)、CHENG CHEE LEONG(譯音:鄭志龍)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 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9日 執行羈押,至108年7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三、茲本院以羈押被告期間即將屆滿,於108年7月1日訊問被告 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8年7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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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