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11號
MLDV,108,司促,4211,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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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永森 
債 務 人 張珮驊即張麗那


      徐永煌 

一、上列債務人張珮驊即張麗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零柒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徐永煌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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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