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8號
HLDV,108,補,208,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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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貴華即建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賴劭筠律師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陳建岐即東光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8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
繳16,9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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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