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4號
TTDV,108,補,274,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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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陳基宏 
訴訟代理人 王蕙蘭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

法定代理人 黃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請求通行土地之面
積若干平方公尺×臺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
尺之公告現值新臺幣2,4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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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