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陳基宏
訴訟代理人 王蕙蘭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
法定代理人 黃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請求通行土地之面
積若干平方公尺×臺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
尺之公告現值新臺幣2,4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