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98號
TCDV,105,重訴,698,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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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劉軒蓁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志澔 

被   告 温淑緣 

      劉進文 

      李泰成 
      曾俊卿 
      林宏仁 
      廖金城 
      胡鈴蘭 


      温炳敏 
      羅君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即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李依玲律師
      詹明潔律師
      吳佩書律師
      陳小華 
被   告 羅靖茹 


訴訟代理人 江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具狀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 請求再開辯論,有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可憑,故本 件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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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