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劉軒蓁 蕭立俊律師被 告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徐志澔 被 告 温淑緣 劉進文 李泰成 曾俊卿 林宏仁 廖金城 胡鈴蘭 温炳敏 羅君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即羅豐胤律師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李依玲律師 詹明潔律師 吳佩書律師 陳小華 被 告 羅靖茹 訴訟代理人 江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具狀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 請求再開辯論,有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可憑,故本 件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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