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76號
TYDV,108,司催,276,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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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核對 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 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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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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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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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震鋒科技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108年8月31日 │35,049元 │AA四一二五八0│合盟│
│1 │張建益 │內壢分行 │ │ │七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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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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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